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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异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备案事宜的公告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时间:2018-07-06 17:58字号:【 视力保护色: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异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主体:在我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累计经营3个月以上的异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二、备案程序和材料:

  (一)备案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街5号副楼407(联系人:李勇群、汪宏祥,电话:83180881)

  (二)备案材料:

  1.申请报告;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证照资料: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

  3.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在我市累计经营3个月以上的证明;

  4.服务单位出具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在我市累计经营3个月以上的证明与服务合同;

  5.深圳停车场地说明材料;

  6.车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情况与已接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监控平台的证明;

  7.申请在我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资料:道路运输证、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燃料消耗量达标核查表、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属常压罐体车的,还应提供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计量报告、呼吸阀检测报告;属承压罐体车的,还应提供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及质监部门发放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8.申请在我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从业人员资料: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

  上述资料若为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特此公告。

深圳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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