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截至2017年7月10日,我市共有1342家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名下均有营运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委依法注销上述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名下车辆《道路运输证》。上述企业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交回至深圳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各行政服务窗口。
上述企业名单、许可证号等信息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企业名单(截至2017年7月10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