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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与评定工作方案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1-11-09 16:42字号:【 视力保护色: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 200-2020)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与评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与评定工作,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切实做好汽车客运站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等相关工作,改进、提升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加强道路客运源头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我市汽车客运站服务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二、职责分工

  (一)公共交通局。

  1.负责制定深圳市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与评定方案及相关标准;

  2.负责建立健全深圳市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专家库;

  3.负责组织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站级的验收与评定工作;

  4.负责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到期换发工作;

  5.统筹负责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与评定工作的系统开发等工作。

  (二)各辖区管理局。

  1.负责受理本辖区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与评定业务;

  2.负责组织本辖区三级汽车客运站、便捷站的站级验收与评定工作;

  3.参与本辖区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站级的验收与评定工作;

  4.负责本辖区三级汽车客运站、便捷站站级验收证明到期换发工作;

  5.配合公共交通局做好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与评定工作的系统开发等相关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主体及要求

  (1)新(迁)建汽车客运站的业主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向所属辖区管理局提出首次站级验收及评定申请;

  (2)改(扩)建汽车客运站应由客运站业主和客运站经营者共同作为申请人向所属辖区管理局提出站级验收及评定申请。

  (3)汽车客运站应在站级验收证明届满30天前向辖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站级验收证明换发申请书(原件加单位公章)。

  2.申请人应按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地填报相关材料,积极配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后续对材料的审查和现场验收工作。申请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数码文件。

  (2)相关部门的项目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和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受理

  辖区管理局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严格把关,材料提交不全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以便申请人补正;确认材料齐全的,应及时受理并录入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三)评定与验收

  1.评定与验收工作由辖区管理局或公共交通局组织专家组具体负责。组织单位从深圳市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按要求抽选相应类别专家,组成专家组。

  2.等级汽车客运站站级的评定与验收的专家组,必须同时包含“行业管理”“经营管理”“安全技术”“规划建设”和“信息化管理”五类专家;便捷站及招呼站的验收专家组必须包含三类以上专家,验收专家组不得少于3人。

  3.专家组应到站场进行现场查验审核,并如实出具审核意见。

  (四)公示及结果认定

  1.验收工作结束后,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由公共交通局在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级别的汽车客运站由辖区管理局在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或裁定异议无效的,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的站级验收证明由公共交通局出具。其他级别的汽车客运站的站级验收证明由辖区管理局出具。

  3.站级验收证明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汽车客运站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4年。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与评定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相应工作环节,按相关时间及要求有序推进,确保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与评定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单位要秉承实事求是原则,组织落实好现场查验审核工作,根据标准逐一核验,确保汽车客运站站级与实际相符。

  (三)站级验收与评定所涉及的专家费用,由组织单位纳入本单位财政预算,按照相关标准支付。

  附件:1.深圳市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标准(试行)

            2.《深圳市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标准(试行)》有关编制说明

            3.站级验收申请表

            4.站级验收报告(供参考)

            5.站级验收证明(供参考)

            6.站级验收整改通知书(供参考)

            7.专家邀请函(供参考)

            8.站级验收公示表(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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