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号),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该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收寄验视标识、安全检查标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规定,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收寄验视标识、安全检查标识的会受到处罚吗?
发布日期:2020-06-19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114403006939513773/2020-00170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港务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0-06-19 |
名称: |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规定,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收寄验视标识、安全检查标识的会受到处罚吗?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
主题词: |
答:根据《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号),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该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收寄验视标识、安全检查标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主办单位: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港务管理局) 联系方式:0755-12345(12328)
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2920号
粤ICP备06038972号 网站标识码:4403000047网络支持 IPv6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