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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经营者在哪些情形之下将会受到处罚?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0-12-08 15:32字号:【 视力保护色:     

 

  依据文件:《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施行时间: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具体条款内容:

  第七章 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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