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规〔2020〕5号
施行时间:自2020年4月3日起施行
具体条款内容: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占用挖掘道路的被许可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工程概况牌,施工工程概况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质监单位、安监单位,经批准的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决定书等。
(二)将施工现场视频监控信号接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视频联网监控平台。
(三)按许可的地点、位置、面积、作业时间、施工期限、施工组织及道路修复方案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施工安全和地下管线设施安全。
(四)严格执行交通疏解方案,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交通导向标志、交通警示标志,做到标识清晰,规范管理施工作业车辆,并配备交通疏导员维持现场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五)占用挖掘道路应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标准实施围蔽作业,做好扬尘、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围蔽区应整齐连贯、安全牢固和规范整洁,围蔽区内不得设置办公场地、宿舍、停车场等非必要区域或设施。
(六)在主次干道占用挖掘的,应当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严格按照施工作业时间进行施工,不得出现扰民现象。
(七)占用挖掘道路不得影响消火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八)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