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规〔2020〕5号
施行时间:自2020年4月3日起施行
具体条款内容: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许可占用挖掘道路申请:
(一)违反《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的,或者横破挖掘双向六车道以上主干道的;
(二)违反《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设同类管线的;
(三)在已建多功能杆的道路上设置同类杆件的;
(四)所提交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五)工程建设单位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