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文件:《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施行时间: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具体条款内容:
第四章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或者要求退回车费:
(一)未在车厢内显著位置标明票价或者未按照核定票价收费的;
(二)未提供合法有效车票的;
(三)空调车辆未按照规定开启空调或者换气设施的;
(四)装有电子读卡器的车辆,电子读卡器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的;
(五)车辆运营中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安排乘客换乘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无法安排的,乘客有权要求按照原价退还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