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驾驶员应当安全驾驶、文明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或者展示与车辆和驾驶员信息一致的车辆营运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做好营运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身内外整洁,车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营运设施及标识完好;
(三)按照规定的计价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车费,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四)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与乘客协商选择合理路线,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协商确定的行驶路线;
(五)不得拒载、途中甩客或者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人员;
(六)接受乘客预约服务需求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六条 巡游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巡游车经营企业的规章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使用车载终端、计程计价设备,车载终端、计程计价等营运设施功能故障、损坏的,在故障排除前暂停营运;
(二)在空车待租、暂停服务、电召预约等状态时,显示相应营运状态标识;
(三)在机场、火车站、交通枢纽场站等客流集散地按照规定轮候;
(四)不得擅自将巡游车交由他人提供营运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