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注:申请深圳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条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二)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证载明的初次领证日期至申请之日已满三年,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记录;
(四)年龄未超过六十五周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