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应当安全驾驶、文明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拒载、途中甩客或者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人员;
第四十二条 驾驶员在提供营运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人员的;
第六十五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拒载、途中甩客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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