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2)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3)有与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二、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修订(2017年)
具体条款:
第七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核实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者的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法律法规名称:《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二十六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得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的,持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船舶管理业务。
三、申请材料
1.续期申请报告(请编上公司文号,内容包括:一是说明许可证的有效期,公司需继续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续期;二是近三年的经营情况,包括公司管理、代管船舶、安全生产、业绩等情况)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 营业执照》
3.《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四、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根据提示准备申请材料,自愿选择到窗口或邮寄申请材料。接收受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预审,根据申请人的选择要求申请人邮寄申请材料或者到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对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逐级上报。转报工作应当在5日内完成。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4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
4.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窗口或授权委托邮寄代为领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地址
该事项已实现广东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直接搜索"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事项申请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