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口经营人不得装载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不得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沿海港口经营人不得为超出航区的内河船舶提供货物装卸服务。港口经营人应当配合深圳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恶劣天气条件下船舶靠离泊管理。
(二)禁止在本港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三)港口经营人不得超过核定能力和许可范围使用港口设施、设备。
(四)港口理货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和仓储经营业务,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理货业务。
(五)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六)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前,船舶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船舶适装证书;对于不符合船舶适装证书所明确的危险货物范围的,港口经营人不得安排装卸作业。
(七)旅客或者滚装车辆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国家规定禁止上船物品的,不得上船。
(八)禁止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频道进行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