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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1-05-28 15:08字号:【 视力保护色:     

 

  依据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具体条款内容:

  第八条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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