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21〕6号)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具体条款内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开展安全评估和完善档案:
(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满3年的;
(二)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
(三)港口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或安全风险程度的;
(四)发生危险货物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五)外界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安全风险程度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