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0号)》第六条,开展以下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一)甲类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医疗救护、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
(二)乙类空中游览、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洋监测、渔业飞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电力作业、航空器代管、跳伞飞行服务;
(三)丙类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护林、航空喷洒(撒)、空中拍照、空中广告、科学实验、气象探测;
(四)丁类使用具有标准适航证的载人自由气球、飞艇开展空中游览;使用具有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开展航空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喷洒(撒)、电力作业等经营项目。
其他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由民航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保障业务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