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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种情形下,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0-08-17 16:09字号:【 视力保护色: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0号)》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

  (二)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三)申请人因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撤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后,三年内再次申请的;

  (四)申请人收到不予许可决定后,基于同样事实和材料再次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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