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0号)》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
(二)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三)申请人因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撤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后,三年内再次申请的;
(四)申请人收到不予许可决定后,基于同样事实和材料再次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附件下载
“粤省事”小程序
深圳市统一政务服务APP
移动门户
深圳交通(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