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文件:《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施行时间: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具体条款内容:
第八章 第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地区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物体,或者设置影响机组成员视线的对空照射或者平射强光;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或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施放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飞艇或其他空中移动物体;
(七)从事容易引诱鸟类聚集的养殖业;
(八)修建或者使用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九)超过净空高度要求的爆破或作业;
(十)燃放烟花、焰火;
(十一)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以及垃圾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