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文件:《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施行时间: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具体条款内容: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一)无有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
(二)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三)携带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进入候机楼、乘坐航空器或者在托运行李、货物中夹带危险品;
(四)强行登、占航空器;
(五)攀(钻)越、损毁机场围界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损毁明显标志;
(六)在机场范围内狩猎、鸣枪、射击、燃放烟花爆竹和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具;
(七)谎报险情,制造混乱及其他扰乱机场秩序的行为;
(八)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