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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哪些服务能力?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3-05-06 10:43字号:【 视力保护色:     

 

  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3号)第七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

  (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

  (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

  (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

  (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专门从事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服务能力;还应当与所合作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或者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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