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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互联网货运平台对外发布信息的真实性?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3-12-01 11:33字号:【 视力保护色: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严格遵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相关规定。第十一条: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第十八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相关涉税资料(包括属于涉税资料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前款所指交易信息包括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款项结算、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等。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

  根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造成监测结果异常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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