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号),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该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收寄验视标识、安全检查标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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