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文件: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港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规〔2021〕7号)
施行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具体条款内容:
第七条 航运类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船籍港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水路运输企业。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自然年度。
2.资助标准
(1)新增“深圳”船籍港的营运船舶。
客船按照3000元/客位给予资助,液化气船按照300元/立方米给予资助,其他船舶按照60元/总吨给予资助,每艘船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考核年度末深圳籍船舶载重吨总和前10 名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第1名,资助300万元;第2至3名,各资助200万元;第4至6名,各资助150万元;第7至10名,各资助100万元。
“深圳籍船舶”是指船籍港为“深圳”的营运船舶。每艘船舶仅享受一次新增运力资助。不具有所有权的船舶在考核年度末运营满1年,载重吨、总吨、客位或立方米认定均按50%计算,否则不计入考核范围。受资助的新增船舶5年内注销登记应退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4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