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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道路设施移交接养管理办法》在线解读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3-11-24 16:13字号:【 视力保护色:      

 

嘉宾: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设施处处长陈淑.jpg

解读嘉宾: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处长陈淑

道路设施访谈活动现场.jpg

在线访谈活动现场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在线访谈活动。日前,市交通运输局编制印发了《深圳市道路设施移交接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了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相关人员来到访谈现场,为我们解读该《管理办法》。

  【陈淑】: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能通过在线访谈栏目和大家交流沟通。

  【主持人】:欢迎您参加此次在线访谈节目。首先请您为各位网友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编制的背景。

  【陈淑】:为响应粤港澳大湾区、先行示范区和“交通强国”试点城市的建设要求,打造道路设施养护领域标杆城市,我局开展了《管理办法》编制工作,统筹加强道路设施移交接养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厘清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职责,明确移交接养手续流程,避免建设、管理脱节,使全市道路皆能建有所用、质有所保、环环担责,保障我市道路后期养护规范顺畅、降本增效、减少隐患,进一步提升道路规划建设管养服务民生的成效,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出行环境。

  【主持人】:谢谢您的详细介绍,下面到网友的提问环节。首先看看网友“居士”的提问,该网友问“哪些类型的道路设施可以申请移交接养”?

  【陈淑】:《管理办法》所称道路设施类型,包含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桥梁及隧道等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人行道、非机动车道、通道、边坡、挡土墙、防撞墙、隔音墙(屏)、风雨连廊、限高架、防爬网、标牌、标志、标线、护栏等。按政府部门职能划分,不属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养职责范围的照明、管线、绿化、给水、市政排水、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及挂载设备等,按照深圳市其他有关制度执行。

  【主持人】:感谢您的解答,下面有位网友“乐乐”提问到“申请移入的道路设施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陈淑】:申请移入的道路设施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具有规划许可证、红线图、用地规划等可证明已符合规划的有效证明文件之一;二是具有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如已由质量监督部门实施了质量监督,但无法对外提供报告的,需提供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及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应情况说明;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无需由质量监督部门开展质量监督的,需提供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三是具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并具备社会车辆和人员的安全自由通行条件;四是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新建快速路、主干道、城市隧道和桥梁工程,须提供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报告书或报告表,以及生态环境部门、水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或备案回执;五是建设过程中涉及河道和水源保护区的,须提供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六是按要求完成CIM/BIM等数字模型建设,且符合有关部门的行业标准;七是具有工程概算、结算、决算等造价批复文件。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所列条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具体要求、留存相应材料并做好统计工作。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设施,已具备上述条件的,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移入。

  【主持人】:感谢您的详细解答,网友“毛毛纯”问“道路设施的移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陈淑】:道路设施的移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已确定需由其他部门接管的;二是已确定要拆除的;三是已确定废弃的或已灭失的。

  【主持人】:网友“心心相印”问“道路设施移出按哪些规定办理”?

  【陈淑】: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规定,为顺应城市规划建设需求,已确定由其他部门接管的,由接管单位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移出手续;已确定要拆除的道路设施,由实施拆除的建设单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报移出申请,并按规定落实资产处置、残值利用等工作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移出手续;已确定废弃的或已灭失的道路设施,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办理注销手续。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本次在线解读就告一段落了。如果大家还有疑问,可以通过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咨询投诉窗口提交或电话咨询12328。最后,感谢各位网友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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