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二级巡视员曾岳雄
在线解读活动现场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在线访谈栏目。近日,市交通运输局编制发布了《深圳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办法》。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市交通运输局二级巡视员曾岳雄同志来到访谈现场,为我们解读《管理办法》。
【曾岳雄】: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能通过在线访谈栏目和大家交流沟通。
【主持人】:岳雄巡视员,您好!欢迎您参加此次在线访谈节目。首先请您为各位网友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编制的背景。
【曾岳雄】: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基础设施规范化与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日益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不断增长,城区土地资源紧张的现实问题愈加凸显,规范与有效利用好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资源成为社会迫切需求和普遍关注、呼吁的焦点,在此背景下,我局于2020年初启动了《深圳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充分调研了我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立交桥与高架桥现状,借鉴了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市的成熟经验,并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印发实施。
【主持人】:请问目前我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情况如何?《管理办法》的出台实施将带来哪些变化?
【曾岳雄】:据我们统计,截止2020年底,我市承担公共交通的各类型桥涵共3488座,其中城市立交桥576座,城市高架桥216座,立交桥和高架桥占地419万平方米。桥下空间利用目前以绿化景观为主,利用形式单一。桥下空间被不当占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管理办法》的出台实施,将有效规范桥下空间利用行为,有效提升桥梁安全管控水平。同时,桥下空间的释放也将有效缓解核心城区土地资源紧张局面。
【主持人】:《管理办法》主要包含了哪些内容,请您简要介绍一下。
【曾岳雄】:《管理办法》共十七条内容,详细规定了桥下空间利用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用词定义、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维护管理、利用情形、禁止行为、利用申请、协议签订、续期申请、利用要求、特别规定、巡查监督、相关责任、解释权、施行日期。其中,明确了可用于建设城市公共交通所需的停车、蓄车场地及附属设施等建(构)筑物类和市政公共设施及设备类两个大类共计八项利用情形,规定了禁止设立用于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或者停(堆)放、装(卸)载危险物品等十项影响桥梁安全的行为。
【主持人】:接下来请您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编制目的和适用范围。
【曾岳雄】:《管理办法》编制的目的是在确保桥梁完好、安全和通畅的同时,对桥下空间资源进行合理规范利用,避免桥下空间因不法占用与无序利用形成桥梁安全隐患。《管理办法》针对城市桥梁,不包括跨铁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桥梁、公路桥梁(经市政化改造的除外)。桥下空间范围指城市桥梁用地红线内的陆域用地,包括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即自桥下地面或路面至桥梁上部结构的底部空间,不包括基本农田、河道管理范围线内空间等。
【主持人】:请问对于桥下空间的利用,有哪些原则和禁止行为?
【曾岳雄】:《管理办法》规定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遵循安全至上、公益优先、合理利用、规范使用的原则。利用类型分为建(构)筑物类和市政公共设施及设备类两大类。在桥梁安全管控方面,《管理办法》在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十项影响桥梁安全的禁止行为。
【主持人】:请问如何提出利用申请?
【曾岳雄】:《管理办法》要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作为申请主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包括桥梁安全保护承诺书、设施设备的设计设置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等一系列申请材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与利用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利用目的、利用情形、利用范围、利用时间、桥梁安全保护、日常维护及监管要求、法律责任等。桥下空间利用期限届满,利用单位可提出续期申请;利用单位如有损害桥梁安全等行为将不予续期。桥下空间的利用期限和续期期限原则上均不超过五年。
【主持人】:相关管理单位与利用单位分别应承担哪些职责?
【曾岳雄】:《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各管理主体与利用单位的职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合理利用、统筹安排,对利用情形进行技术审查和监督检查,督促桥下空间利用单位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和协议要求;其他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做好桥下空间整体的利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桥下空间的利用、整治和安全管理工作;城市桥梁管理养护单位加强对城市桥梁的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工作;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单位负责利用场地的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
【主持人】:谢谢岳雄巡视员的详细介绍,下面到网友的提问环节。首先看看网友“孤山”的提问,该网友问“利用单位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曾岳雄】:桥下空间利用单位负责利用场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桥下空间利用单位在利用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的十六项规定,包括对桥梁设施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桥梁结构、使用功能安全,并保证桥下通行车辆、行人的安全;应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设置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所建设施设备不得阻碍交通,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在此就不逐一列举了,网友可以查阅《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详细了解。
【主持人】:网友“一阵风”提问到“哪些情况下会终止桥下空间利用”?
【曾岳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桥下空间利用终止的规定。如因桥梁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道路运营需要或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养护等需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提前收回桥下空间。利用单位应自行承担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主持人】:网友“毛毛纯”问“违反规定的利用单位会受到处罚吗”?
【曾岳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了非法占用桥下空间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利用单位在利用期间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利用单位在利用期间受协议条款约束。利用单位的利用行为造成桥体损伤的或造成涉及道路路面毁损沉降或破坏的、以及造成相关人身伤害与车辆等财产损失的,由利用单位承担相关损失或赔偿责任。
【主持人】:网友“连心里”问“如何申请利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曾岳雄】:《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确需利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作为申请主体进行桥下空间利用申请。其中5G机房、公共交通车辆停放、供配电设施设备及汽车充电桩设置可在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企业作为申请主体。其余桥下空间的利用需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申请。
申请利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利用申请表。
(二)桥梁安全保护承诺书。
(三)利用设施设备的具体设计设置方案和运行维护管理方案。
(四)安全评估报告和安全抢险应急预案,并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确定安全责任人。
(五)如需相关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批或出具相关审核意见的,还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六)桥下空间利用涉及开挖基坑、结构加载或卸载等可能危及桥梁安全的项目,应由利用者组织专家评审,并提供相关评审材料。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网上的交流环节现在就告一段落了。如果大家还有疑问,可以通过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咨询投诉窗口提交或电话咨询12328。最后,感谢各位网友的提问和收看,我们下次再会,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