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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3-04-10 19:45字号:【 视力保护色: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的通知
(2006年7月4日)
深交〔2006〕442号

   为加强我市绿色出租小汽车行业的管理,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服务,根据《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现予印发,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绿色出租小汽车行业的管理,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服务,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根据《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量化评价,是指根据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情况,对企业的基本条件、经营机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按年度进行量化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评价企业和经营权延期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委出租小汽车管理分局负责量化评价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量化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量化评价的具体指标及计算办法,按照本办法附件《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评价规范》)和《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计算方法》(以下简称《计算方法》)执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委设立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评价委员会由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
  评价委员会主要负责企业量化评价的评审及等次确定等工作。
  第六条 设立评价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出租小汽车管理分局,负责企业量化评价的组织、协调、相关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制定、初审及公示等工作。

第三章 评价程序及办法

  第七条 量化评价应当按照企业自评、初审、公示及等次确定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 量化评价应当按照《评价规范》的量化指标计算分值,确定考评结果,分值≥90分的为优秀,分值≥80分的为良好,分值≥60分的为合格,分值<60分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评价规范》的量化指标自行评价,并将自评结果和以下资料报送办公室:
  (一)《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停车场、营运场地《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七)相关管理制度;
  (八)经营负责人和各部门、机构负责人简历和任职文件;
  (九)交通违章、事故,服务违章、投诉统计资料;
  (十)附加分依据证明;
  (十一)企业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办公室收到企业自评结果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制定具体的初审方案报送评价委员会审定后,书面告知相关企业。
  第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初审方案的安排开展初审工作。
  初审过程中,办公室可以派员到相关企业核实有关情况,相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初审工作结束后,办公室应当向评价委员会提交《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初审报告》(以下简称《初审报告》)。《初审报告》应当由有关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签字。
  第十三条 评价委员会应当根据企业自评、办公室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评价结果。
  办公室将评价委员会确定的评价结果在市交通运输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届满且无异议的,办公室将评价结果上报市交通运输委审定。
  相关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委申请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评价。是否重新评价由市交通运输委决定。决定不予重新评价的,市交通运输委应当书面向相关企业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在填写《申请表》和提供材料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不接受现场核实,影响评价结果的,市交通运输委可以根据该企业的实际情况降低其评价等次。
  第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害企业合法利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评价规范》和《计算方法》由市交通运输委另行制定,作为本办法附件,与本试行办法同时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规范

  2.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核评定指标和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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