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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共享单车立法征求意见 经营者擅自投放共享单车或罚十万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19-08-05 10:33字号:【 视力保护色:     

 

  为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即共享单车的监督管理,规范共享单车的经营行为和停放秩序,深圳拟进行共享单车立法。日前,深圳市司法局在官网发布通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在公共空间堆放共享单车每辆车罚500元

  根据权威部门调查,87.5%的市民认为,共享单车对深圳的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要求加强监管。

  本次立法拟采取“法规+规章”的模式。《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是明确共享单车的定位和发展原则、总量控制和投放指标分配,以及对共享单车的执法监管。

  擅自投放、违法停放、破损车辆处置不及时是共享单车暴露出的三个突出问题,针对这三个问题,《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采取分步实施的管理。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投放或者超越许可的规模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收回未经许可投放的车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收回自行车的,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扣押相关车辆。

  经营者未按规定及时清理乱停放车辆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扣押相关车辆。

  经营者未按规定及时收回已经失去使用功能的车辆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收回,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收回车辆的,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扣押相关车辆。

  擅自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堆放至城市公共空间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对行为人责令改正,并按每辆车处500元罚款。

  收取押金应开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此外,《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从自行车设施规划建设、车辆投放、运营调度、数据接入、押金管理等方面对经营者的服务提出了具体细化要求。

  其内容有,相关部门按年度公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调控规模与车辆投放计划,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配置车辆投放指标。在深圳用于互联网租赁经营服务的自行车辆,应当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卫星定位智能锁,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电子编码,实施身份编码备案管理。

  经营者应当将车辆动态总量、位置分布、车辆停放位置信息、订单数据、车辆轨迹、运维人员数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实时、完整、准确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并将车辆识别编码按规定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鼓励经营者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经营者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当在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押金存管协议,确保专款专用。

  经营者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不得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违反这一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未将数据传输至政府监管平台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可通过三种方式提意见

  深圳市司法局已将有关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在其官网公布。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8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sz.gov.cn)“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天平大厦1620室(邮政编码: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zhulz@sf.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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