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交通出行 > 出行服务 > 水路出行 > 港航政策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港口船舶岸电设施和船用低硫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5-03-06 16:57字号:【 视力保护色: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港口、船舶岸电设施和船用低硫油推广使用工作,根据《深圳市港口、船舶岸电设施和船用低硫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深圳市港口、船舶岸电设施和船用低硫油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5年2月17日

深圳市港口、船舶岸电设施和船用低硫油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港口船舶岸电、低硫油推广使用工作的开展,根据《深圳市港口、船舶岸电设施和船用低硫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委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称资料审核机构)受理港口、船舶岸电设施和船用低硫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申请,并受理纸质申报材料;市交通运输委委托市交通运输EDI信息网络中心(以下简称EDI信息中心)受理相关电子数据申报材料。

  电子数据交换的技术规范由EDI信息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航运企业可以申请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

  (一)航运企业按年度加入深圳港绿色公约,并签署年度低硫油使用承诺书的;

  (二)船舶经市交通运输部门登记备案;

  (三)船舶在深圳区域内靠泊期间转用低硫油。

  第四条 航运企业应当事前向资料审核机构提交《深圳港船舶泊岸转油登记申请表》(附件一),载明申请转用低硫油补贴的船舶信息。

  资料审核机构在受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在市交通运输委门户网站公布登记船舶名单,并将船舶名单同时转市人居环境委和深圳海事局备案。

  第五条 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船舶靠泊期间使用含硫量大于0.1%、但不超过0.5%的低硫油,补贴差价的75%,计算公式为:

  补贴额S=NT*T*△*E*α/(270*6.2)

  NT:船舶净吨,单位为净吨;

  T:泊岸转油时长,等于在港停泊时间减1小时,单位为小时,保留两位小数;

  △:燃油差价,根据船舶靠泊当月新加坡重油(IFO380)与低硫油(MDO)月均差价确定,单位为美元/吨;

  E:汇率,根据船舶靠泊当月中行外汇牌价中行折算价月均数据确定,单位为元/美元;

  △、E取船舶靠泊起始时间所在月份的值;

  α:补贴系数,单位为元/净吨.时,α按净吨分为九个等级(补贴系数由政府委托的专业机构每年按实际应用情况进行重新修订)。

序号

船舶净吨(NT

补贴系数α(元/NT.时)

1

9999

0.0303

2

10000-19999

0.0267

3

20000-29999

0.0224

4

30000-39999

0.0188

5

40000-48999

0.0160

6

49000-57999

0.0136

7

58000-66999

0.0115

8

67000-75999

0.0099

9

76000以上

0.0084

  (二)船舶靠泊期间使用含硫量不超过0.1%的低硫油,全额补贴差价,计算公式为:

  补贴额S=NT*T*△*E*β/(310*6.2)

  NT:船舶净吨,单位为净吨;

  T:泊岸转油时长,等于在港停泊时间减1小时,单位为小时,保留两位小数;

  △:燃油差价,根据船舶靠泊当月新加坡重油(IFO380)与低硫油(LSMGO)月均差价确定,单位为美元/吨;

  E:汇率,根据船舶靠泊当月中行外汇牌价中行折算价月均数据确定,单位为元/美元;

  △、E取船舶靠泊起始时间所在月份的值;

  β:以净吨核算的补贴系数,单位为元/净吨.时。β按净吨分为九个等级(补贴系数由政府委托的专业机构每年按实际应用情况进行重新修订)。

 

序号

船舶净吨(NT

补贴系数β(元/NT.时)

1

9999

0.0464

2

10000-19999

0.0408

3

20000-29999

0.0343

4

30000-39999

0.0288

5

40000-48999

0.0244

6

49000-57999

0.0208

7

58000-66999

0.0176

8

67000-75999

0.0152

9

76000以上

0.0128

  第六条 航运企业申请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的,应当于每月5日(遇周末或节假日可顺延后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前,向资料审核机构提交上一月度每艘泊岸转油船舶每次靠泊深圳港的下列材料:

  (一)由船长签署并加盖船章的显示船舶靠泊和离岸转油时间、油耗等信息的《泊岸转油声明》(附件二);

  (二)由航运企业负责人签署及盖章的《靠泊转油补贴申请表》(附件三),同时报送《靠泊转油补贴申请表》的电子数据;

  (三)由轮机长签署并加盖船舶印章的低硫油交付单核证副本,显示船舶转用低硫油情况的机舱日志核证副本和油类记录簿核证副本。

  第七条 航运企业申请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的,船舶靠泊所在港口的港口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EDI信息中心报送下列电子数据:

  (一)在船舶抵港前24小时内报送船舶预计抵港信息,信息内容应包括船舶名称、呼号、航次、预计靠泊日期时间等;

  (二)在船舶到港后2小时内至离港前报送船舶到港信息,信息内容应包括船舶名称、呼号、航次、靠泊地点、泊位号、靠泊日期时间等;

  (三)在船舶离港后5小时内报送船舶离港信息,信息内容应包括船舶名称、呼号、航次、离泊日期时间等。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港口企业可以申请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

  (一)港口岸电设施建设项目经市交通运输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二)港口企业与市交通运输部门签订岸电使用承诺书。

  第九条 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按照不超过港口岸电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费用30%的标准予以确定。

  第十条 港口企业申请港口岸电设施建设项目补贴的,应当向资料审核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企业负责人签署及盖章的《补贴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四);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者办公会决议,或者会议纪要等);

  (四)项目设计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中总概算表或设备安装工程概算表等);

  (五)项目设备购置相关的证明材料(其中包括:项目设备购置清单(附件七);设备采购合同和设备购置发票等;

  (六)项目投资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专项决算审计报告等);

  (七)项目完成时间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项目交工验收文件等)。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港口企业可以申请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及船舶使用岸电补贴:

  (一)港口企业按年度加入深圳港绿色公约,并签署年度岸电推广承诺书;

  (二)为靠泊船舶提供岸电服务。

  第十二条 岸电供电需量费按年度全额补贴,标准以企业实际缴纳额为准。

  第十三条 港口企业申请岸电供电需量费补贴的,应当向资料审核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企业负责人签署及盖章的《用电需量费补贴申请表》(附件五);

  (二)供电需量费缴纳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港口企业按0.7元/度的电费与靠港期间使用岸电的船舶结算电费。对港口企业岸电电费成本与前述结算价格的差价给予全额补贴,并根据岸电设施维护成本额外给予每度电0.07元的补贴。其中:

  电费补贴费

  岸电设施维护成本

  Dr:港口企业同供电公司的合同电价,单位为元/度;

  Ur:实际用电量,单位为度。

  第十五条 港口企业申请船舶使用岸电补贴的,应当按季度向资料审核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企业负责人签署及盖章的《岸电电费补贴申请表》(附件六),同时发送《岸电电费补贴申请表》的电子数据;

  (二)经航运企业确认的电费支付单及相应艘次船舶岸电使用信息;

  (三)由船方签署并加盖船舶印章的显示船舶使用岸电情况的机舱日志核证副本;

  (四)船舶电费结算单。

  使用岸电的航运企业应当按月向港口企业提供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 资料审核机构负责对补贴资金申请项目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1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退回申报人;符合申请条件的,按月将审核结果提交市交通运输委进行初审。

  市交通运输委自收到资料审核机构报送的初步审核结果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有关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市发改委。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按照《办法》规定对补贴资金申请项目予以公示,并会同市财政委下达补贴资金扶持计划。

  市财政委按照《办法》规定及补贴资金扶持计划拨付申请项目的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市人居环境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委、深圳海事局对航运企业船舶的低硫油(岸电)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抽查,将抽查结果抄送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委。

  第十九条 船舶靠泊期间因特殊情况无法转用低硫油,航运企业应当至少在到港前24小时书面通知资料审核机构。每年该艘次比例不超过该航运企业转用低硫油艘次的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企业应当向市交通运输委书面说明原因,经审核同意后,不计算入前款规定的5%内:

  (一)船舶停靠深圳港时间少于2小时的;

  (二)船舶因故无法停靠的;

  (三)非因航运企业原因无法转用低硫油的。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指的岸电是指远洋船舶在深圳港停泊期间,关闭引擎转而使用港口所提供以维持远洋船舶停泊期间日常运作的电力。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深圳港船舶泊岸转油登记申请表

  2.泊岸转油声明

  3.靠泊转油补贴申请表

  4.补贴资金项目申请表

  5.用电需量费补贴申请表

  6.岸电电费补贴申请表

  7.项目设备购置清单

        
分享到:
  【打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