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截至2017年9月30日,我市共有23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我委依法注销上述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述企业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至各辖区交通运输局。
上述企业名单、许可证号等信息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机动车维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企业名单(截至2017年9月30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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