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引航服务手册
目录
一、 引言
二、 引航服务承诺
三、 引航申请和工作程序
四、 深圳港引航站港作拖轮配备标准
一、引言
深圳港引航站成立于 1997年6月,是深圳港唯一的引航机构,隶属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 港务管理局)。成立以来,深圳港引航站以维护国家主权,保障船舶、港口和水域安全,促进港口生产发展为己任,以“安全引航、阳光引航、优质服务、廉洁高效”为宗旨,以高超娴熟的引航技能、良好的服务意识,为港航企业提供优质的引航服务,为促进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和特区的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深圳港引航站现有持证引航员 65名,其中一级以上引航员53名,整支引航队伍具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良好的服务意识,为挂靠深圳港的各类船舶提供安全优质的引航服务,是深圳港口生产中一支足以信赖的生力军。 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13】422号)精神,特编制本手册,供各港航、代理企业使用和监督,共同推进和提升引航服务水平。
二、引航服务承诺
我站致力于建设“国内领先、国际一流”引航机构,精心打造深圳港优质引航服务品牌。深圳港口引航服务承诺如下:
引航受理:站调度室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接受引航申请。
引航计划:每天分五次安排引航计划,并及时公布在引航站网页上,供企业随时查询和监督。
引航员指派:按照深圳海事局对深圳港各等级引航员引领船舶的种类、尺度规定,指派符合等级要求的引航员执行引航任务。
引航过程监督:站调度室通过引航动态监控系统对被引船舶的引航实施全过程监控。
拖轮配备: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求的拖轮数量,按正常情况下的港作拖轮配备标准执行。遇特殊情况需变更使用拖轮时,与船方达成一致意见。
引航费收:按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引航费收标准执行,引航签证单和引航费用结算单及时送达申请引航的企业,耐心接受询问。
引航规范:严格执行海事管理规定和船舶引航操作规程,运用科技手段,精心引领,确保安全。
优质服务:遵守廉洁规定,杜绝“吃拿卡要”;文明礼貌,认真解答询问、及时答复投诉;用良好的船艺完成每一次引航任务。
行风投诉监督:
电话:0755-83797236;
传真:0755-83797206;
邮箱:szpilot@jtys.sz.gov.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紫竹七道16号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2118室;
邮编:518032。
三、引航申请和工作程序
(一)引航申请
引航申请应当在抵港24小时之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之前),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深圳港引航站网上的“引航服务申请”向引航站提出,并在船舶抵达引航锚地4小时之前向引航站确认。出港或移泊的船舶,引航申请应当提前3小时在引航站网站上提出。
(二)引航调度工作
引航站受理引航申请后及时对引航申请予以审核,审核通过的按排班点安排引航员执行引航任务;未通过审核的及时告知船方或其代理人。
(三)引航计划安排
深圳港引航站每天分五次安排引航计划,分别为:
0600 时安排 1001至1400的引航计划;
1000 时安排 1401至1800的引航计划;
1400 时安排 1801至2200的引航计划;
1800 时安排 2201至0200的引航计划;
2100 时安排(次日)0201至1000的引航计划。
需申请引航的船舶,引航申请必须在每次引航计划安排前1小时确认。
(四)引航计划查询
所有引航申请的计划安排,均可在每次引航排班半小时后,在引航站网页上的“引航计划”栏目中查询。
(五)联系方式
24小时值班电话:0755-83797166;
值班手机:13600436118;
传真:0755-83799329;
网址:http://jtys.sz.gov.cn/szpilot/;
四、深圳港引航站港作拖轮配备标准
(一)正常情况下港作拖轮配备
1.东部港区
泊 位 | 船舶总长(米)/类型 | 实际最大吃水 | 配备拖轮数量 | 备注 |
东部港区盐田集装箱码头 | LOA<120米 | 1艘 | ||
120米≤LOA<200米 | 2艘 | 如LOA≤140米,装有侧推器,且可正常使用,则配备一艘拖轮 | ||
200米≤LOA<300米 | 2艘 | 至少1艘≥4000匹马力 | ||
300米≤LOA<360米 | <14米 | 2艘 | 至少1艘≥5000匹马力 | |
300米≤LOA<360米 | ≥14米 | 2艘 | 马力≥4000匹,至少1艘≥5000匹马力 | |
LOA≥360米 | <13.5米 | 靠泊2艘离泊3艘 | 马力≥4000匹,至少1艘≥5000匹;装有侧推器,且可正常使用,离泊时则可配备2艘拖轮 | |
LOA≥360米 | ≥13.5米 | 靠泊3艘 离泊3艘 | 马力≥4000匹,至少1艘≥5000匹马力;装有侧推器,且可正常使用,靠泊时则配备2艘拖轮 | |
3E级船舶及相同级别 | 靠泊3艘 离泊3艘 | 至少2艘≥5000匹 | ||
华安 光汇 中鹏 | LOA<100米 | 1艘 | ||
100米≤LOA<200米 | 2艘 | 如LOA<120米,装有侧推器且可正常使用,则配备1艘拖轮 | ||
LOA≥200米 | 靠泊3艘 离泊2艘 | 配备至少2艘≥4000匹马力拖轮 | ||
LNG船舶 | 小于Q-flex级别 | 靠泊4艘 离泊3艘 | 马力≥4000匹 | |
Q-flex级别 | 靠泊4艘 离泊4艘 | 3艘马力≥5000匹,1艘马力≥4000匹 |
2.西部港区(除大铲湾港区外)
泊 位 | 船舶总长(米)/类型 | 实际最 大吃水 | 配备拖轮 数量 | 备注 |
西部港区集装箱码头 | LOA<100米 | 1艘 | ||
100米≤LOA<300米 | 2艘 | |||
300米≤LOA<370米 | 至少2艘 | |||
LOA≥370米 | 至少3艘 | |||
M1、M2、M4;C1~C7;S6~S9;L1、美视;妈电 | LOA<100米 | 1艘 | ||
100米≤LOA<180米 | 2艘 | |||
180米≤LOA<230米 | 至少2艘 | |||
LOA≥230米 | <11米 | 3艘 | ||
LOA≥230米 | ≥11米 | 至少3艘 | ||
东角头 | LOA<85米 | 1艘 | ||
LOA≥85米 | 2艘 | |||
一湾 | LOA<80米 | 1艘 | ||
LOA≥80米 | 2艘 | |||
M3-1、M3-2、M3-3 | LOA<80米 | 1艘 | ||
LOA≥80米 | 2艘 | |||
西部港区 | 工程船 | 视情况使用 | ||
孖洲船厂 | 根据航前会研究决定或视当时情况由引航员确定 |
3.大铲湾港区
泊 位 | 船舶总长(米)/类型 | 实际最 大吃水 | 配备拖 轮数量 | 备注 |
大铲湾集装箱码头 | LOA<100米 | 1艘 | ||
360米>LOA≥100米 | 2艘 | 如吃水≥13米,则配备3艘 | ||
LOA≥360米 | 3艘 | |||
机场油码头 | LOA<80米 | 1艘 | ||
LOA≥80米 | 2艘 |
(二)特殊情况下的港作拖轮配备:
1.特种船舶或特殊情况下船舶的拖轮配备需经航前会讨论决定。
2.在引航过程中,如遇到风、流、吃水等不利于靠离泊作业或其他异常情况时,需要增加拖轮的,由当值引航员和船长协商决定,并及时报引航站值班调度备案。
3.若条件许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引航员可适当减少使用拖轮的数量或降低使用拖轮的马力,并及时报引航站值班调度备案。
信息来源:深圳港引航站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