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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信息来源: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日期: 2016-12-21 00:27 字号:[ ] 视力保护色:1234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引航员的职业素质,维护引航行业的职业声誉,竭诚为港航单位服务,树立良好的引航员形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适任证书、从事引航工作的引航员均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引航员的服务宗旨是:维护主权,保障安全,精心引领,服务港航。 
  第四条  引航员的工作接受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职业道德 
  第五条  引航员应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第六条  引航员应恪守客观、公正、安全、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港航单位提供安全、优质的引航服务。 
  第七条  引航员应注意文明礼貌,举止端庄,按规定统一着装,使用文明语言。 
  第八条  引航员应廉洁自律,遵守行风规范,秉公办事,不得做有损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九条  引航员应勤业敬业,刻苦钻研和掌握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十条  引航员应积极协助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海事事故,实事求是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引航员发现危及港口、航道设施安全现象时,应立即向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引航员应遵守本引航机构制定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引航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  引航员应严格遵守涉外人员守则,保守国家机密。 
  第十四条  引航员不得拒绝本引航机构指派的引航任务,不得擅自将本单位指派的引航任务委托他人。 
  第十五条  引航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引航业务。 
  第十六条  引航员不得同时接受两个及以上引航机构聘任从事引航业务。 
  第十七条  引航员在执行引航任务前和引航过程中禁止饮酒。 
  第十八条  引航员应准时登轮,遵守登轮纪律及其它与履行职务有关的程序规定,尊重船方的习俗。 
  第十九条  引航员应尊重被引领船舶船长的合理建议。 
  第二十条  引航员应与被引领船舶、码头、拖轮等单位团结合作,热情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对方。 
  第二十一条  引航员应按照引航作业指令履行对被引领船舶的责任,将船舶安全地引领到指定的区域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引航。 
  第二十二条  引航员不得向船方索取或收受额外报酬和其它财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从事与引航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引航员,由引航机构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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