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引航职工行为规范
中国引航职工行为规范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引航行业声誉,提升引航职工素质,保障引航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国引航职工均应遵守本行为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将向社会公开,接受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引航职工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范。
二、引航职工基本行为规范
第一条 引航职工应热爱祖国、爱岗敬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相关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
第二条 引航职工应以引航事业为中心,维护“水上国门形象第一人”声誉。
第三条 引航职工应举止端庄,注重文明礼仪,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 引航职工应努力提高职业素养,适应岗位职责要求。
第五条 引航职工应遵守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及引航机构规章制度。
三、 引航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引航员必须持有主管机关颁发的适任证书,实行挂牌上岗,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第二条 引航员应按照有关法规提供引航服务,服从引航机构管理。除非得到任职的引航机构授权,不得从事与船舶驾引技术服务相关的业务。
第三条 引航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带标志。
第四条 引航员在引航作业前严禁饮酒。登离船时,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第五条 引航员在引航作业前,应根据气象、水文、船舶种类、环境状况,制定引航方案并告知被引船长。对重点船舶、特殊船舶或困难作业船舶的引航方案应以书面方式长期保存。
第六条 引航员登船后,应及时与船长交换引航信息卡,了解被引船舶情况,向船长介绍引航方案。并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如有可疑、不实之处,应及时向船长或相关方要求解释。如仍有疑问,则向引航机构汇报,以待求证。
第七条 引航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注意文明礼仪,用语准确规范。
第八条 引航员应当谨慎操作,在整个引航作业期间,保持正规瞭望,使用安全航速。
第九条 引航员应积极融入驾驶台操作团队,了解各类助航仪器性能,正确使用助航仪器。
第十条 引航员在和拖轮操作人员、码头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沟通时,要耐心、礼貌,尊重对方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 引航员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部门及时报告被引船舶动态。发现海损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部门、引航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发生海事、海难等紧急情况时,引航员应积极配合海事部门收集信息、协助救援。
第十三条 发生临时锚泊、泊位变更等特殊状况时,引航员应及时、准确地告知船长。
第十四条 引航员应避免与船方人员、港航工作人员发生直接冲突。发生意见分歧时,应及时沟通,做到坚持原则、有理有节。如遇到沟通困难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引航机构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引航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登离轮。引航员离船或在其他规定情况下交接职责时,应向船长或者接替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完成职责交接。
第十六条 引航员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
(一)恶劣的气象、海况;
(二)被引船舶不适航;
(三)没有足够的水深;
(四)被引船舶的引航梯和照明不符合安全规定;
(五)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六)其它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引航员在作出上述决定之前,应向海事管理部门报告。获得同意后,要明确地告知被引船舶的船长,并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将船舶引领至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地点。
四、 调度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调度员职责:受理引航申请;安排引航计划;合理调派拖轮;代表引航机构与现场引航员保持联系;负责与引航生产直接相关事宜的沟通协调。
第二条 调度员在内外服务工作中,应规范操作、公正公平。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条 调度员在内外服务工作中,应耐心细致做好沟通工作。
第四条 调度员对符合条件的引航申请均应受理,不得拖延、刁难。对不能接受的申请应及时向申请方说明原因。
第五条 调度员接受引航业务时,应了解核实船舶详细资料,对部分特殊属性的船舶应予以特别的关注与安排。
第六条 因气象水文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因素而发生引航业务变更时,调度员应及时通知相关港航单位,说明原因。
第七条 调度人员应定期向港航单位征求意见,建立良好合作关系,自觉接受监督。对主管部门、港航企业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应及时向引航机构领导汇报,并予以答复。
第八条 调度员的值班时间应符合港口生产需要,并保持全天候畅通的联系渠道。
第九条 调度员应使用专门的信息发布平台,以利主管部门、港航机构及时了解引航相关信息。
第十条 引航现场发生突发事件,如船舶失控、发生海事等,调度员应按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负有联络协调的辅助责任。
五、 引航船艇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引航船艇工作人员应按照引航机构安排,为引航员登离轮提供交通服务,保障引航员的登离轮安全,并配合船舶安全操作。
第二条 引航船艇工作人员未经引航机构允许,不得受理与引航业务相关的人员交通业务。
第三条 引航船艇工作人员应保证船艇外观整洁,引航旗、信号灯等标识清楚。
第四条 引航船艇工作人员应使用适当的安全护具,着装整洁。
第五条 引航船艇工作人员应及时养护引航船艇设施,保证引航船艇工况良好,索具牢固。
第六条 引航船艇工作人员应熟悉各种应急预案,按规定要求进行演练。
第七条 接送引航员时,引航船艇工作人员应预先对船舶的引航梯等索具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明显缺陷应停止接送,并与引航员及相关部门及时联系。
第八条 引航员登离轮时,引航船艇工作人员应在旁守护帮扶,协助引航员安全登离轮。在引航员登轮时,引航船艇仍应在附近保持观察,直至引航员安全登上甲板。
第九条 发生海事、海难等紧急情况时,引航船艇应配合海事管理部门收集信息、协助救援。
六、附则
第一条 本规范经中国引航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条 本规范由中国引航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各引航机构依据本规范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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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主动公开生成日期:2020-04-13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