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文件: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设施移交接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交规〔2023〕3号
施行时间: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具体条款内容:
(一)具有规划许可证、红线图、用地规划等可证明已符合规划的有效证明文件之一;
(二)具有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如已由质量监督部门实施了质量监督,但无法对外提供报告的,需提供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及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应情况说明;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无需由质量监督部门开展质量监督的,需提供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具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并具备社会车辆和人员的安全自由通行条件;
(四)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新建快速路、主干道、城市隧道和桥梁工程,须提供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报告书或报告表,以及生态环境部门、水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或备案回执;
(五)建设过程中涉及河道和水源保护区的,须提供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六)按要求完成CIM/BIM等数字模型建设,且符合有关部门的行业标准;
(七)具有工程概算、结算、决算等造价批复文件。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所列条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具体要求、留存相应材料并做好统计工作。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设施,已具备上述条件的,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