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行政策

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及车辆投放数额招标公告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中“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车辆投放数额,并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的相关要求,营造公平、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经研究决定,深圳市以公开招标方式明确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及车辆投放数额。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事项

  (一)总量评估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和市民交通出行需求,综合考虑城市公共资源利用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目前我市(不含深汕合作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评估规模为45万辆。其中,福田区5.18万辆,罗湖区3.21万辆,南山区6.26万辆,盐田区0.66万辆,宝安区10.09万辆,龙岗区9.43万辆,龙华区5.67万辆,坪山区1.53万辆,光明区2.61万辆,大鹏新区0.36万辆。

  (二)投放数额

  本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分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数额共45万辆(其中36万辆为初始投放数额,中标后即时生效,9万辆为附条件生效的机动投放数额),分为三个标段,其中:1标段为18.45万辆(其中初始投放数额14.76万辆),2标段为14.85万辆(其中初始投放数额11.88万辆),3标段为11.70万辆(其中初始投放数额9.36万辆),经营范围为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不含深汕合作区),各区(新区)范围内的最终投放总量不得超过区域内的评估规模。中标人的运营期为三年,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个月后的次日开始计算。

  (三)投放要求

  本次招标活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已在本市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存量数额”全部清零,相关经营者应在1个月内完成已投放车辆清理,若相关经营者参与本次投标并中标的,可只清理超出初始投放数额的车辆。

  中标人应在运营期生效之日起(或经营服务协议签订之日,以后到者为准)开始投放增量数额(=初始投放数额-未清理“存量数额”)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其中,中标投放数额的80%为初始投放数额,预留1个月准备期,准备期内完成车辆投放,各区(新区)区域内实际车辆数原则上不超过该区域控制规模的80%;投放数额的20%为附条件生效的机动投放数额,根据骑行需求、运营服务考核等情况分两阶段投放。具体要求如下:

  (1)第一阶段:初始投放数额投放后,实际投放数额不能满足骑行需求,且相关企业的运营服务考核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该企业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按其获得的全部投放数额的10%投放车辆,各区(新区)区域内实际车辆数原则上不超过该区域控制规模的90%。

  (2)第二阶段:第一阶段机动投放数额投放后,实际投放数额仍不能满足骑行需求,考核周期内全市车辆日均周转率不低于6次,且相关企业的运营服务考核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该企业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按其获得的全部投放数额投放车辆,各区(新区)区域内实际车辆数原则上不超过该区域控制规模。

  (四)动态调节

  1.运营期内,中标人应根据招标人发布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评估规模调整的相关信息调整投放数额,当总量评估规模减少时,同比例调减投放数额。

  2.招标人将按照《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运营服务考核方案》对中标人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调整中标人的投放数额。具体调节方式如下:

  考核不合格的(低于60分),年度内第一次出现的,按该季度末中标人应投放数额(应投放数额=累计调整后的投放数额×投放比例,下同)的10%调减数额;第二次出现的,按该季度末中标人应投放车辆数额的20%调减数额;第三次出现的,调减中标人全部数额。

  考核合格的(60分及以上且低于80分),但考核排名为最后一名的,年度内第一次出现的,按该季度末中标人应投放车辆数额的5%调减;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出现的,按该季度末中标人应投放车辆数额的10%调减。

  考核结果不属于以上情况的,维持该季度末中标人的数额。

  被调减投放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调减投放车辆,使投放车辆总数符合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相应的调减车辆编码,并完成车辆回收。招标人在收到中标人提交的车辆编码后,2日内完成车辆编码核销工作。

  3.投放数额动态调整后的再投放

  当运营期根据考核方案调减的中标人投放数额和总量评估规模增加需额外补充的投放数额,二者累计达到3万辆及以上时,招标人可综合评估规模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总体运营情况,通过组织招标方式将空额重新分配,运营期截止期限与本次招标服务到期日一致。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 投标人资格

  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黑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三、投标登记及发放招标文件

  (一) 投标登记

  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者须按以下要求在投标服务机构完成投标登记。

  投标登记时间:2023年7月3日至2023年7月11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8:00时(北京时间,下同)。

  投标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4.《招标文件发放登记表》(原件,格式见附件1)。

  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

  招标文件、补遗书等将以电子邮件方式按投标人在《招标文件发放登记表》登记的邮箱邮寄,投标人应确保其在投标登记时提供的电子邮箱、联系电话有效并及时关注邮箱、接听电话。因投标人提供的联系信息有误或未及时关注邮箱、接听电话导致未能及时知悉通知内容的,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 发放招标文件

  招标服务机构将于2023年7月12日09:30把电子版招标文件以电子邮件方式按投标人在《招标文件发放登记表》登记的邮箱邮寄,不再另行发放纸质版招标文件。

  四、递交投标文件及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于2023年8月1日09:00-09:30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服务机构(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1803室)。提前递交、逾期递交、未递交到指定地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服务机构将予以拒收。

  五、公告发布媒介

  本公告在招标人、招标服务机构和深圳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发布。

  六、联系方式

  (一)招标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紫竹七道16号

  联系人:何先生

  电话:0755-83168622

  网址: http://jtys.sz.gov.cn

  (二)招标服务机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联系人:朱先生、牛先生

  电话:0755-83881033、0755-83002367

  邮箱:zmq@sotcbb.com

  网址:http://www.sotcbb.com 

  七、其他事项

  (一)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视为同时投标三个标段,但最终仅能中标其中一个标段。

  (二)本次招标不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用和招标文件费用。

  (三)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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