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核发IC卡道路运输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
为进一步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能,规范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强化安全监督管理,确保道路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同意开展 IC卡道路运输证及 IC卡从业资格证试点工作的函》的有关要求,现决定对全省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全面核发IC卡道路运输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发范围
经营性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和粤港澳运输车辆。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车辆暂不纳入发放范围。
二、核发时间
2009年1月1日至 2009年 6月 30日
三、核发机关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IC卡道路运输证的核发机关需与纸质道路运输证的核发机关保持一致。
四、核发办法
(一)各地根据 2008年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工作的有关规定对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按照《广东省交通厅 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粤交运〔2008〕977号)的要求审查车辆照片等数据。对通过年度审验的车辆,使用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模块编号:001203)核发 IC卡道路运输证,与纸质道路运输证主证一同交回经营者。
(二)对已核发过 IC卡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在其通过年度审验后使用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模块编号:001202)更新其 IC卡道路运输证卡内数据,不必重新核发。
五、其他
(一)各地应公布申办 IC卡道路运输证所需的材料,并督促经营者按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核发手续。 对已办理 IC卡道路运输证的经营省际线路的经营者,应提醒其同时携带 IC卡和纸质道路运输证。
(二)在IC卡道路运输证核发期间,各地不得以无IC卡道路运输证为由进行处罚。
联系人:郑晓峰
电话:020-83730656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