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

  根据交通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以及省厅《关于2005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及换发新版营运证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粤交运函〔2006〕226号)的规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省交通厅统一换发或核发,其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由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核查,目前全省已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10695户,共有营运车辆17107辆,其中大多数是未经交通部立项批准的企业自货自运车辆,属违规许可,也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经交通部立项批准成立的企业,也存在历史资料不清、电脑资料不全等问题。各市应根据辖区内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清单(请登陆“运政信息系统技术支持网站”下载,网址:10.0.64.246)开展清理工作。

  (一)对经交通部立项批准成立的企业,应要求有关企业提供交通部立项批件的复印件,并通过运政信息系统将其扫描到企业台帐的附件中,同时补充修改相关字段数据。所有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台帐的“经济类型”字段统一填写“外商投资”,并在其后括号中标明具体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如“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对资料和数据齐全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省厅将统一换发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随后由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进行年审,并配发新版《道路运输证》。

  (二)对未经交通部立项批准成立的企业,应尽快按程序向交通部补办立项手续,对未报批准或批复不同意立项的企业,省厅将不再换发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对这些车辆进行年审,不配发新版《道路运输证》,其所属车辆按照企业自货自运车辆处理,不得参与经营性运输。

  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新申办立项手续仍按现行程序办理。经交通部立项批准新成立的道路运输企业,应直接向省厅提出开业申请(有关企业申请立项和开业需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由企业注册地市级运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合格后,由省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负责具体监管工作。省厅将于近期内完善相关信息系统模块和业务流程,在此之前,有关业务仍通过书面方式进行。

  三、在广东省内注册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在异地设立分公司的,应直接向省厅提出申请。在省外设立的,由省厅征询相关省意见后,报交通部审批;在省内异地设立的,由省厅征询相关市意见后,直接批复。有关分公司设立的程序应按照《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法》(粤交运〔2006〕88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此次换发新版道路运输证件,凡外省注册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公司和省内注册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异地设立的分公司,一律不再换发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分公司所在地的运政管理机构应根据外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省厅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和分公司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证明,对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负责日常监管。

  附件:外资企业立项和开业需提交材料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外资企业立项和开业需提交材料

  一、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拟设企业所在地的市(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申请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规模、期限等;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

  3、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包括投资者的注册登记文件、投资者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投资者资信证明(已设立的企业需提供验资证明和审计报告);

  5、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6、拟设立企业办公、停车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7、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9、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合作意向书(章程)。

  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扩大经营规模超出原核定标准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拟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应由该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5、资信证明。

  三、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6、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 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申请开业的,应提供下列材料,并满足《客规》规定的许可条件: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7、企业办公、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五、外商投资客运站申请开业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满足《客规》规定的许可条件: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6、企业办公、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六、外商投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申请开业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满足《货规》规定的许可条件: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企业办公、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外商投资货运站申请开业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满足《货规》规定的许可条件:

  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7、企业办公、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八、外商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申请开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满足《危规》规定的许可条件: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9、企业办公、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九、外商投资机动车维修企业申请开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满足《维规》规定的许可条件: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4、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5、按照《维规》规定,分别提交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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