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方案
根据我省八厅局《关于强制推广应用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通知》(粤安监[2009]69号)及省安委办《广东省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实施方案》(粤安办[2009]31号)的要求,为做好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目前我省实际情况
(一)我省六类重点车辆情况
我省县(区)际以上客运班车、旅游包车、重型货车和汽车列车、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驾驶培训教练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六类重点车辆总数量为106822辆,其中安装了全球卫星定位系统(以下简称GPS)的车辆为47080辆,占车辆总数44%,安装了行车记录仪的车辆为11580辆,占车辆总数10%,两者都安装的车辆有6080辆,占车辆总数6%。
(二)省运政系统卫星定位数据管理子系统建设
我厅已将省运政系统卫星定位数据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运政卫星定位子系统)纳入省运政系统重点建设项目,省运政卫星定位子系统拟实现各地市卫星定位平台与省运政系统的对接形成全省卫星定位监管网络,实现对全省六类重点车辆卫星定位的动态数据监管及业务联办。
(三)各地市GPS监控平台建设现状
各地市GPS监控平台建设情况是:目前我省共有13个地市建有地市级GPS监控平台,分别是广州、深圳、中山、湛江、肇庆、清远、惠州、东莞、潮州、茂名、阳江、珠海、韶关,其中东莞、深圳、广州和潮州4个市为政府投资建设,其余9个市为企业投资建设;而梅州、江门、汕尾、云浮、揭阳、河源、佛山、汕头等8个市交通局尚未建有监控平台。
二、指导思想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落实省八厅局《关于强制推广应用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通知》及其实施方案的要求,引导并规范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在道路运输业中的应用工作,落实运输企业对车辆实时动态监管责任,强化交通主管部门对运输企业的源头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
(一)2009年年底前完成所有本省籍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县(区)际以上客运班车、旅游包车强制安装卫星定位汽车行车记录仪;2010年年底前完成重型货车和汽车列车、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等重点车辆上全部安装和应用符合国家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二)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建立重点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将定位数据接入省运政卫星定位子系统,监督企业落实对车辆的动态监管责任。
(三)建立运输企业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规范以及监控平台运行制度,落实企业对车辆的动态监管主体责任。
四、工作步骤
(一)2010年底前,组织指导重点车辆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按照省安监局及省技监局确定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578-2009《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通用技术规范》的产品目录,在重点车辆上全面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鉴于目前我省部分重点车辆已安装GPS或者行车记录仪,为顺利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尽量减轻企业负担,应按以下工作原则实施:
1.对在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578-20Q9《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通用技术规范》实施前已安装GPS或行驶记录仪产品的重点车辆,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逐步将产品升级或者替换成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578-2009《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通用技术规范》的产品。
2.未安装GPS或行驶记录仪产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县(区)际以上客运班车、旅游包车,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安装使用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578-2009《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通用技术规范》的产品。其余未安装GPS或行驶记录仪产品的重点车辆,须在2010年10月31日前安装使用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578-2009《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通用技术规范》的产品。
(二)2010年3月1日前,各地级市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完成监控平台建设,并按有关规范实现与省运政卫星定位子系统对接。监控平台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需求主导、规范有序的原则,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实施步骤如下:
1.2009年11月15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1)厅确定监控平台建设主体、整体建设方案和资金补助
方案。
(2)制定全省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数据交换接口规范。
(3)选取一个已建设GPS监控平台的地市作为卫星定位系统接口改造试点城市,另选取一个未建设地市GPS监控平台的地市作为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建设试点城市,实现从企业到地市平台、地市平台到省运政卫星定位子系统的数据报送。
(4)完成省运政信息系统卫星定位数据服务器部署并使用省运政卫星定位子系统部分功能。
(5)印发全省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数据交换接口规范,确定各地市监控平台建设及改造方案。
2.对已有政府投资平台的地市,2009年12月1日前完成平台数据接口改造并实现与省运政卫星定位子系统数据交换;对已有非政府投资平台的地市,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平台数据接口改造并实现与省运政卫星定位子系统数据交换;对未有平台的地市,厅统一于2010年3月1日前完成监控平台建设并实现与省运政卫星定位子系统数据交换。
3.根据各市监控平台建设及卫星定位终端推广应用进度,按照《广东省长途客运车辆和危险品运输车辆企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基本功能要求》和《广东省营运车辆监控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将各重点车辆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和重点车辆终端设备数据信息接入地市监控平台并按要求实施日常监管。
(三)在推广应用产品以及监控平台建设同时,建立相应制度和规范,界定参与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落实监管责任。
1.制定企业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规范,明确企业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对车辆进行动态监管的主体责任,规范企业有效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2.制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监控平台的使用工作规范,明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成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推广应用及监控平台建设领导小组,落实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加强组织领导。
(二)经费保障
根据各地市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的建设情况,厅按非政府投资的监控平台改造、政府投资的监控平台改造两种类型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而对未建监控平台的地市,厅将统一招投标确定集成商为其建设,基本费用由厅承担,具体补助方案另行通知。
(三)强制性安装措施:凡今年年底前所有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或GPS、行驶记录仪的县(区)际以上客运班车、旅游包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一律不予通过2010年年度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