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并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决定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行政许可内容”第二项“长期路口”修改为“非临时路口”。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新增一项作为第九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可能对周边道路交通环境产生影响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指引规定阈值的,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5.0.2、5.0.3、5.0.5),未达到规定阈值的,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四、“申请材料”第八项修改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原件3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交建设项目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原件3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并在依据中新增“本实施办法”。
五、“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新增:(七)龙华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龙华交通运输局;(八)大鹏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大鹏交通运输局。
现将修改后的实施办法重新发布。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3年1月25日
许可事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临时路口:因建设项目施工或临时出入等情况,确需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内临时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拆除分隔带的。
(二)非临时路口:因建设项目需满足机动车、行人出入及消防应急等需要,确需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拆除分隔带的。
注:1.本许可事项所称道路,是指全市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和附属设施以及道路上方及地下空间。
2.本许可事项所称道路用地范围,是指城市道路红线内的用地或者公路用地范围。
3.本许可事项适用于在已建成使用的道路上申请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拆除分隔带。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五)《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六)《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
(七)《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04年2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八)《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数量:有数量限制,必须保证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及交通安全保障和规划景观等要求。
(二)方式: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或协商统建统管模式决定。
依据:本实施办法。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因建设项目施工、出入、消防应急等情况确需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拆除分隔带的,应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可能对周边道路交通环境产生影响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指引规定阈值的,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5.0.2、5.0.3、5.0.5),未达到规定阈值的,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路口设置或者拆除分隔带后不会形成交通拥堵和造成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四)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五)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等)临时路口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其工程工期;其他临时路口使用期限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但一次申请最长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六)有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要求的交通疏解方案,能保证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七)设计、施工方案除了应当符合相关的公路或城市道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当与地块相邻的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向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
2.快速路主路不应设置建筑出入口,主干路、国道、省道两侧不宜设置建筑出入口;
3.机动车出入口应远离主干道、次干道、国道、省道交叉口,与交叉路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米;与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最边缘线的距离应大于5米;
4.出入口应当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
5.出入口范围内应按法定标准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6.在国道、省道上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与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铺设不少于50米的次高级以上路面;
7.应做好与现有道路条件的衔接,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依据:公路及城市道路有关技术标准及本实施办法。
(八)不得与在建、拟建或规划的交通工程或现状已设置、已布设的管线等其他设施相冲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九)申请人与道路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挖掘道路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或者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经批准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道路的,应按照规定缴纳1—5倍挖掘修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十)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保护挖掘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开设路口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2.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复印件3份,加盖企业公章确认,附电子扫描文件);
3.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复印件3份,加盖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扫描文件);
4.属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复印件3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5.属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3份,附电子扫描文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6.属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7.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须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须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3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三)建设项目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注:申请临时施工路口的,可不要求提供《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须提供《深圳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图纸(原件3套,文件图纸须由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注:设计文件包括项目设计说明书、项目工程平面图、项目内部交通组织图等。申请非临时路口的,须提交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3份,验原件);申请临时路口的,须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复印件3份,验原件)。
(五)路口设计单位出具的路口设计文件和图纸(原件3套,文件图纸须由路口设计单位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注:路口设计文件包括路口设计说明书、路口平面设计图、路口竖向设计图、路口结构设计图、管线保护措施设计图、交通设施设计图(交通标志、标线及安全设施)、道路恢复设计图、无障碍设施和盲道设计图等。
(六)路口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3份,加盖单位公章,附电子扫描文件)。
(七)交通疏解方案(原件3份,加盖交通疏解方案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八)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原件3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交建设项目交通组织设计文件(原件3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九)开设路口施工范围内地下市政管线资料(包括地下市政管线布置图,复印件3份,附电子文件)。
(十)涉及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活动的,提供保护方案(原件3份,附电子文件)。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开设路口许可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受理机关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s://jtys.sz.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具体由各交通运输局负责受理):
(一)南山区、福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西部交通运输局。
(二)罗湖区、盐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东部交通运输局。
(三)宝安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宝安交通运输局。
(四)光明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光明交通运输局。
(五)龙岗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龙岗交通运输局。
(六)坪山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坪山交通运输局。
(七)龙华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龙华交通运输局。
(八)大鹏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大鹏交通运输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勘察〔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缴纳占道费或者修复费、赔(补)偿费,签订有关协议书〕。
(三)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四)制作、送达文书或证件(申请人凭缴费凭据、有关协议书和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开设路口许可证》,许可有效期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中规定(包括路口施工时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从申请人取得《深圳市开设路口许可证》即日起至有效期满之日止,可以进行开设路口施工。
申请人应在占用及开工前3日通过以网络、传真、书面等形式向施工地点所属交通运输局递交拟动工通知书;申请人应在占用恢复或挖掘修复竣工后3日内以网络、传真、书面等形式向施工地点所属交通运输局递交竣工验收申请,办理相关的结算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公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三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