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裁量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超限超载)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情节与危害后果 处罚标准 备注
C00001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轻微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 批评教育后放行  
一般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2米、总宽度超过3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0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千元罚款  
严重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千元罚款  
C00002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一般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 责令改正  
严重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的 扣留车辆  
C00003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一般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C00004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一般 首次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三次以上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5000元罚款  
C00005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一般 首次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万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及以上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罚款  
C00006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严重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 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严重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 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严重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达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以上,20%以下的 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达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20%以上的 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C00007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一般 给交通秩序或超限检测秩序带来一定影响的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交通堵塞的,或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罚款  
C00008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一般 超限10吨以下的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千元罚款  
较重 超限10吨以上,20吨以下的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1万元罚款  
严重 超限20吨以上,30吨以下的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1.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超限30吨以上的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罚款  
C00009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一般 初次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严重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公路路产严重损坏的,或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属屡次(3次以上)指使、强令的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C00010 超限运输承运人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一般 首次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的,或涂改、伪造车货总质量超过原《通行证》记载数据在10%以下的,或涂改、伪造几何尺寸(长、宽、高)超过原《通行证》记载数据在10cm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千元罚款  
较重 第二次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的,或涂改、伪造车货总质量超过原《通行证》记载数据在10%以上、20%以下的,或涂改、伪造几何尺寸(长、宽、高)超过原《通行证》记载数据在10cm以上、20cm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以上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的,或涂改、伪造车货总质量超过原《通行证》记载数据在20%以上的,或涂改、伪造几何尺寸(长、宽、高)超过原《通行证》记载数据在20cm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  
C00011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一般 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10%以下的,或实际几何尺寸(长、宽、高)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10cm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罚款  
较重 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10%以上、20%以下的,或实际几何尺寸(长、宽、高)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10cm以上、20cm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20%以上、40%以下的,或实际几何尺寸(长、宽、高)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20cm以上、30cm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40%以上的,或实际几何尺寸(长、宽、高)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30cm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  
C00012 货运源头单位不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的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轻微 第一次查处 责令改正  
较重 第二次查处及以上 处2000元罚款
C00013 货运源头单位不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的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轻微 第一次查处 责令改正  
较重 第二次查处及以上 处2000元罚款
C00014 货运源头单位对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不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非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不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的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轻微 第一次查处 责令改正  
较重 第二次查处及以上 处2000元罚款
C00015 货运源头单位对货运源头装载情况不登记、统计,不建立货物装载台帐的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轻微 第一次查处 责令改正  
较重 第二次查处及以上 处2000元罚款
C00016 货运源头单位不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六条第(六)项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轻微 第一次查处 责令改正  
较重 第二次查处及以上 处2000元罚款
C00017 货运源头单位未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的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轻微 第一次查处 责令改正  
较重 第二次查处及以上 处2万元罚款  
C00018 货运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二条     按照每辆次对货运源头单位处2万元罚款  
C00019 货运源头单位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C00020 货运源头单位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      
C00021 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的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八条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三条     按照每辆次对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车辆的工作人员处1000元罚款,并对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备注:1.情节及危害后果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处罚标准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但是最高额“以下”包含最高额;2.情节及危害后果中“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等查处的次数,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外,以执法系统显示的数据为准,并打印作为案件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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