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路政

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需要符合什么受理条件?

  答:1. 因建设项目施工、出入、消防应急等情况确需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内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2.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可能对周边道路交通环境产生影响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指引规定阈值的,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未达到规定阈值的,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

  3. 路口设置或者拆除分隔带后不会形成交通拥堵和造成安全隐患。

  4. 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等)临时路口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其工程工期;其他临时路口使用期限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但一次申请最长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5. 有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要求的交通疏解方案,能保证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

  6. 设计、施工方案除了应当符合相关的公路或城市道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当与地块相邻的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向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 2)国道、省道两侧不宜设置建筑出入口; 3)机动车出入口应远离国道、省道交叉口,与交叉路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米;与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最边缘线的距离应大于5米; 4)出入口应当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 5)出入口范围内应按法定标准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6)在国道、省道上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与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铺设不少于50米的次高级以上路面; 7)应做好与现有道路条件的衔接,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7. 不得与在建、拟建或规划的交通工程或现状已设置、已布设的管线等其他设施相冲突。

  8. 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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