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交通资讯 > 出行提醒

《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提请审议 给共享单车贴小广告按每车200元处罚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1-02-25 10:58字号:【 视力保护色:      

 

  崭新的共享单车投入使用没多久,身上就布满了“牛皮癣”,十分碍眼。2月24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就此作出规定,在共享单车上张贴、涂写、刻画非法广告的,由城管部门按每车处二百元罚款。

  短短几年时间,共享单车经历了大起大落。高峰时期,在我市运营的共享单车企业一度高达10家,运营车辆规模最高达89万辆。在经历了平台倒闭、“僵尸车”堆放街头、押金难退等尴尬处境,如今数量已大为减少。此次立法,旨在规范共享单车运营和停放,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若干规定(草案)》要求新改扩建道路(高速除外)应当设置自行车道。住宅、商业、办公等区域和市政公园、旅游景区等场所应当按相关标准配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设施。

  我市将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并拟通过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动态调整车辆投放数量。经营者超许可规模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处以十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3年内不得参与车辆新增投入指标配置。

  《若干规定(草案)》还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及时清理乱停放和不能骑行的车辆,否则由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来源:深圳特区报)

 

        


附件下载

分享到:
  【打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