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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3-05-05 10:59字号:【 视力保护色:      

 

各相关辖区管理局,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管理企业,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国际、内地与港澳间船舶运输企业:

  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粤交水运字〔2023〕21号,附件1)要求,为做好我市2023年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和国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登记注册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人(包括国内水路运输、国际水路运输、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人经营船舶的营运资格。

  二、核查时间

  受理材料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三、核查内容

  (一)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人。应重点核查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保持情况;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情况(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前述三种方式引入外资等情况);2022年度企业及其管理船舶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重点是企业、船舶违规超经营范围经营问题。

  (二)水路运输辅助业(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人。应重点核查备案情况。

  (三)国际、内地与港澳间船舶运输经营人。应重点核查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自有和控制船舶运力情况(包括自有和控制的五星红旗船舶和方便旗船舶);2022年度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的经营状况以及违规违章记录;国际船舶运输企业是否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要求,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际及港澳航运业务-国际统计业务上报-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调查制度)填报相关统计信息。

  四、办理核查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参加此次核查的企业,核查工作中需提交的《核查报告书》和表格,可在我局网站(https://jtys.sz.gov.cn/)通知公告附件中下载。

  (一)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3年度核查报告书》(以下简称《核查报告书》,见附件2,包括附件2中附表1、2、3,填写说明详见附件3)2份;

  2.《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附件4)1份;

  3.《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5)1份;

  4.《辖区内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汇总表》(附件7)1份,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5.经营情况报告(2022年度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行业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1份;

  6.信用承诺书(附件13)2份。

  (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人及其代管船舶。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3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2,包括附件2中附表3,填写说明详见附件3)2份;

  2.经营情况报告(2022年度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行业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1份;

  3.信用承诺书(附件13)2份,其他经营板块已提交的无需重复提交。

  (三)水路运输辅助业(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人。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3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2,填写说明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核查报告书》)2份;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备案表》1份;

  3.经营情况报告(2022年度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超出代理业务范围行为)1份;

  4.信用承诺书(附件13)2份,其他经营板块已提交的无需重复提交。

  (四)国际、内地与港澳间船舶运输经营人。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2023年)》(附件8)2份;

  2.《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自有、控股和光租的方便旗船应纳入船舶统计口径,不统计期租船舶,附件9)1份;

  3.经营资格证明材料或备案记录材料1份;

  4.提单1份;

  5.自有船舶配备证明材料1份(国际普通货船、集装箱船运输经营人应至少自有一艘船舶;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人,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人至少有一艘中国籍船舶);

  6.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委托管理的,提供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及委托管理合同)1份,国际以及内地与港澳间的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人提供;

  7.拥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证明材料1份(提供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三年以上国际海上运输或海务机务工作经历或任职资历证明材料);

  8.信用承诺书(附件13)2份,其他经营板块已提交的无需重复提交。

  五、核查程序

  (一)各相关辖区管理局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企业通过现场核查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人无需登录该系统),登录“广东省水运监管子系统”(以下简称“水运系统”),录入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3年度核查报告书、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及各板块经营人要求提供的相关附件等材料,负责核查的相关辖区管理局在线对企业年度核查资料进行初审,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在“水运系统”对《核查报告书》签署核查结果,并加盖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电子印章,《核查报告书》最终结果可在“水运系统”下载打印。相关功能模块将于2023年5月上线“水运系统”,录入时间和具体操作指南届时另行通知。

  (二)对现场核查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或有营运船舶不符合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各辖区管理局应督促企业在整改期积极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到期后认真开展复查,逐一销号管理。整改完成后,按照通过现场核查程序再次进行核查申报。

  (三)如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资质要求(包括无自有运力或自有船舶证书过期以及未按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辖区管理局应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六、随机抽查

  根据本次年度核查工作部署,省交通运输厅定于2023年5月10-11日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抽查从事国际及港澳客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涉及我市抽查企业为4家,分别为:深圳华南液化气船务有限公司、深圳光汇石油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招商迅隆船务有限公司、深圳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请相关辖区管理局告知被抽查企业抽查的内容和核查材料,并做好备查准备。

  七、其他工作要求

  (一)本次年度核查,各相关辖区管理局可结合“双随机”工作要求同步开展。要以核查为契机,切实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抓好核查中发现问题后的整改工作,对存在问题的经营者、船舶实施清单管理,整改复核后逐一销号;对不满足条件(整改后仍不合格)、拒不接受核查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的、联系不上且下达整改通知无效的经营者,报港航管理处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并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

  (三)辖区管理局应切实做到辖区内水路运输企业及营运船舶、船舶管理企业、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企业核查全覆盖。并督促企业积极更新完善“水运系统”,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对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企业应按照“双随机”检查方案中的企业名录核对“水运系统”信息,确保企业信息有效。

  (四)辖区管理局应在核查完成后,于6月2日前将本次年度核查工作总结正式报送我局,工作总结内容应包含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情况、工作成效、发现问题整改及处罚情况等内容,同时将汇总的辖区内企业及其营运船舶相关信息(见附件4、5、6、7、9、10、11)一并报送,有关汇总数据较上一年变化率超5%的应在总结中说明原因。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请同时填报《2023年度核查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12)。并同时汇总辖区内所有企业的“信用承诺书”原件报港航管理处。

  特此通知。

  附件:

  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3年度核查报告书

  3.《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3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

  4.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

  5.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

  6.2023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

  7.辖区内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汇总表

  8.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2023年)

  9.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

  10.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核查情况表

  1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汇总分析表

  12.2023年度核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13.信用承诺书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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