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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21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告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1-04-15 11:44字号:【 视力保护色:      

 

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企业,国际、内地与港澳间船舶运输企业:

  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粤交水运字〔2021〕18号,附件1)要求,为做好我市2021年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和国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核查范围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登记注册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含驻深央企)、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人(指国内船舶管理,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内地与港澳间船舶运输经营人。

  二、核查时间

  从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2日。

  三、核查内容

  (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人。应重点核查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保持情况;2020年度企业及其管理船舶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经营行为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国内船舶管理)经营人。应重点核查机务、海务管理人员最低配额是否满足管理船舶数量的要求,企业经营范围、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与其管理船舶的经营范围、种类是否相适应;2020年度企业及其管理船舶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经营行为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三)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人。应重点核查备案情况。

  (四)国际、内地与港澳间船舶运输经营人。应重点核查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自有和控制船舶运力情况(包括自有和控制的五星红旗船舶和方便旗船舶);2020年度企业及其营运船舶的经营状况以及违规违章记录。

  四、办理核查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1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2,包括附件2中附表1、2、3,填写说明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核查报告书》)2份;

  2.《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附件4)1份;

  3.《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5)1份;

  4.《辖区内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汇总表》(附件7)1份,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5.经营情况报告(2020年度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行业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1份。

  (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国内船舶管理)经营人及其代管船舶。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1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2,包括附件2中附表3,填写说明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核查报告书》)2份;

  2.经营情况报告(2020年度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行业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1份。

  (三)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人。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9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2,填写说明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核查报告书》)2份;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备案表》1份;

  3.经营情况报告(2020年度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超出代理业务范围行为)1份。

  (四)国际、内地与港澳间船舶运输经营人。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8)2份;

  2.《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自有、控股和光租的方便旗船应纳入船舶统计口径,不统计期租船舶,附件9)1份;

  3.《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记录材料1份;

  4.提单1份;

  5.自有船舶配备证明材料1份(国际普通货船、集装箱船运输经营人应至少自有一艘船舶;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人,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人至少有一艘中国籍船舶);

  6.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委托管理的,提供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及委托管理合同)1份,国际以及内地与港澳间的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人提供;

  7.拥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证明材料1份(提供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三年以上国际海上运输或海务机务工作经历或任职资历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可为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参加此次核查的经营人,核查工作中需提交的《核查报告书》和表格,可登录我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http://jtys.sz.gov.cn/zwgk/jtzx/tzgg/index.html)在本通告页面下方附件中下载。

  五、核查程序

  为简化流程、提高年审效率,此次核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人(含驻深央企)。企业准备好核查所需的纸质文件后(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公章),提交扫描的电子版文件至指定邮箱。各相关辖区管理局对企业提交的电子版文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符合年审要求的,辖区管理局核查人员应当场在两份纸质版《核查报告书》上签署“合格”的意见并签名。企业在现场核查通过后,登录“广东省水运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水运系统)进行年审申报。申报完成后,企业携带已签署核查意见的《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1年度核查报告书》2份(纸质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1份(原件)到我局港航管理处加盖年度核验章。《核查报告书》一份由我局存档,一份由企业存档。

  对现场核查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或有营运船舶不符合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以及有营运船舶未参加年度核查的企业,各辖区管理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照上述程序再次进行核查申报。

  如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营运船舶,各辖区管理局应当立即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资质和船舶营运证件。

  (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国内船舶管理)经营人。企业准备好核查所需的纸质文件后(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公章),提交扫描的电子版文件至指定邮箱。各相关辖区管理局对企业提交的电子版文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符合年审要求的,辖区管理局核查人员应当场在两份纸质版《核查报告书》上签署“合格”的意见并签名。企业在现场核查通过后,携带已签署核查意见的《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1年度核查报告书》2份(纸质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1份(原件)到我局港航管理处加盖年度核验章。《核查报告书》一份由我局存档,一份由企业存档。

  对现场核查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各辖区管理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照上述程序再次进行核查申报。

  如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各辖区管理局应当立即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资质。

  (三)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人。企业准备好核查所需的纸质文件后(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公章),提交扫描的电子版文件至指定邮箱。各相关辖区管理局对企业提交的电子版文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符合年审要求的,辖区管理局核查人员应当场在两份纸质版《核查报告书》上签署“已核查”的意见并签名。企业在现场核查通过后,携带已签署核查意见的《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1年度核查报告书》2份(纸质件)、《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备案申请表》1份(原件)到我局港航管理处加盖年度核验章。《核查报告书》一份由我局存档,一份由企业存档。

  对现场核查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各辖区管理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照上述程序再次进行核查申报。

  (四)国际、内地与港澳间船舶运输经营人。企业准备好核查所需的纸质文件后(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公章),提交扫描的电子版文件至指定邮箱。各相关辖区管理局对企业提交的电子版文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符合年审要求的,辖区管理局核查人员应当场在两份纸质版《核查报告书》上签署“合格”的意见并签名。企业在现场核查通过后,携带已签署核查意见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2份(纸质件)到我局港航管理处加盖年度核验章。《核查报告书》一份由我局存档,一份由企业存档。

  对现场核查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各辖区管理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照上述程序再次进行核查申报。

  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经营资质要求(包括无自有运力或自有船舶证书过期以及未按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辖区管理局应向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一个月),对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督促企业办理经营资质注销手续。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本次年度核查,各辖区管理局可结合“双随机”工作要求同步开展。结合正在开展的水路客运安全管理、危险品水路运输、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整治行动等工作,对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备案情况存在问题的经营人、船舶实施清单管理、建立台账,督促企业在整改期间积极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到期后认真开展复查。

  (二)核查过程中,应本着为企业提供便利的原则,让符合要求的企业“最多跑一次”,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此次年度核查,不再向水路运输经营人的营运船舶发放《代理证》和核验合格证。

  (三)辖区管理局应切实做到辖区内水路运输企业及营运船舶、船舶管理企业100%参加年度核查。并督促辖区内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辅助企业积极更新完善“水运系统”,确保数据准确无误,重点核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省交通运输厅将通过实地和“水运系统”相结合的方式对此次年度核查进行督查和抽查。并提醒督促辖区内国际船舶经营者按照要求,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按时报送《海上国际业统计报表制度》的相关统计信息。

  (四)辖区管理局应在核查完成后,于5月28日前将本次年度核查工作总结正式报送我局,工作总结内容应包含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情况、工作成效、发现问题整改及处罚情况等内容,同时将汇总的辖区内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相关信息(见附件4、5、6、7、9)一并报送,有关汇总数据较上一年变化率超3%的应在总结中说明原因。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请同时填报《2021年度核查的立案查处情况汇总表》。

  特此通告。

  附件:

  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1年度核查报告书

  3.《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1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

  4.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

  5.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

  6.2021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

  7.辖区内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汇总表

  8.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

  9.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

  10.2021年度核查的查处情况汇总表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15日

  (联系人:谢琳、余诚,联系电话:83168074,邮箱:ghglc@jtys.sz.gov.cn,地址: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10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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