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我局职能和工作实际编制。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部分组成,数据统计周期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电子版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网站(jtys.sz.gov.cn)政务公开专栏查阅。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小组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邮政编码:518040;咨询电话:0755-83168666;电子邮箱:msc@jtys.sz.gov.cn)。
一、总体情况
2023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持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进一步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
2023年,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271条,其中,政策法规10条,通知公告315条,政务动态271条,其他栏目信息675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32件,申请数量同比增加100%,主要原因是停车场管理有关政策制定、许可办理、监管执法、智慧停车等职责以及有关社会停车场充电设施安全监管职责于2023年5月20日起调整由我局承担。其中,予以公开或部分公开信息76件,不予公开信息11件,无法提供信息30件,不予处理3件,其他处理8件,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4件。
(一)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2023年,印发《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强化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各环节各流程的工作要求,强化主动公开范围动态调整、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舆情风险防范化解等。
(二)严格平台内容监管。进一步加强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各类发布平台内容监管,明确信息发布各环节的审查内容、规范程序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和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坚持分级分类审核、确保先审后发,并对重点内容进行反复校核,对历史信息定期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漏信息,严把信息发布的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2023年,针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错敏字词、栏目更新不及时、链接失效等问题,已按要求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三)提高信息公开服务水平。围绕局年度重点工作和民生热点,认真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及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开设或优化公共企事业信息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等专题专栏。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办理答复规范要求,不断完善依申请公开受理和答复审批程序,严格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依规完成答复,做到答复口径准确、规范、便民,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提高申请人的满意度。
(四)落实监督考核机制。按照《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有关监督与考核规定,明确政务公开重点任务、具体分工,实时跟进推动,确保落实到位。办公室负责统筹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及业务培训,按年度通报全局政务公开考核评估情况,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业务部门及时整改,并定期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推动全局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度,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整体规范有序,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差距。一是网站内容审核仍需强化,部分历史信息出现错敏字词、泄露隐私信息、地图审图号缺失等情况,部分栏目出现链接失效、更新不及时等情况;二是重大政策解读质量仍需提升,部分政策法规解读质量不高,解读材料形式较为单一,图片图表、卡通动漫、在线访谈等创新解读形式运用较少。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严格落实信息发布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确保先审后发、未审不发,审核不合格不发。历史稿件定期进行“回头看”,及时发现和纠正历史信息错误,对保障难度高、更新频率低的栏目进行整合优化,切实保障局门户网站内容安全。同时,进一步扩宽政策解读的渠道和形式,综合选用文字解读、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新闻发布、在线访谈等方式开展解读,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注重运用客观数据、生动实例等,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切实增强解读效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未产生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