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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日期:2021-06-04 10:46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深交规〔2021〕5号

标 题: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大鹏湾引航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大鹏湾引航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

来源:时间:2021-06-04字号:【 】  【打印此页】

各有关企业:

  为助力深圳国际中转港建设,提升港口营商环境,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大鹏湾海域引航补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精简高效、干净廉洁的工作原则, 实现全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留痕。

  二、补贴对象

  在大鹏湾海域被“二次引航”的靠泊深圳港的船舶。

  三、补贴标准

  按照大鹏湾新增的香港引航实际发生费用50%给予补贴。港币兑人民币汇率根据靠泊时间的上一个月中国人民银行最后一天公布的“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四、工作流程

  (一)企业申报。

  航运企业通过“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申报系统”(网址:http://port.cmclink.com/index.jsp)进行电子申报,申报材料包括香港引航费用发票和香港引航服务记录凭证扫描件。申报端口实时开放,申报企业于1月、4月、7月、10月的20日前提交上一季度引航补贴申请。

  (二)委托第三方核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材料进行初审,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船舶抵离港记录进行核查。上述机构分别于10个工作日内对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报材料和核查意见报送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三)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审核。

  根据第三方核查意见,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规定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

  (四)社会公示。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取消企业补贴资格。

  (五)资金拨付。

  公示期结束后未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五、实施时间

  (一)本通知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12月31日。期间如大鹏湾海域实施“一次引航”,本文件自动失效。

  (二)2021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期间的大鹏湾引航补贴事宜,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六、其他事项

  咨询电话:技术支持 400-640-0963;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0755-25853678、83170926。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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