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15-031499
发布日期:2015-05-11 00:00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深交规〔2015〕4号
标 题:关于印发《深圳市客运企业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客运企业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客运企业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与考核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5年3月22日
深圳市客运企业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与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客运企业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委建设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市监控系统)、客运企业自建或者委托建设的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监控系统)的应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客运企业,是指负责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出租小汽车运营管理,并将车辆卫星定位信息传送到市监控系统的运输企业。
客运车辆,是指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含道路班车、包车客运)和出租小汽车。
卫星定位运营商,是指负责客运企业车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提供相关信息服务,按照规定将车辆卫星定位信息传送到市监控系统的卫星定位运营服务企业。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委综合交通运行指挥中心(以下简称运行指挥中心)负责统筹全市客运企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与考核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客运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客运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客运企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考核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各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各交通局)负责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超速、卫星定位掉线等异常情况监测和日常监管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智能交通中心(以下简称市智能中心)负责开发卫星定位监管考核系统,落实卫星定位监控技术保障和信息报送工作。
第五条 客运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企业监控系统的监控主体责任。
第二章 企业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第六条 客运企业应当自建或委托建设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对所属客运车辆进行监管。
客运车辆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及要求的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安装工艺、技术符合行业要求。
第七条 客运企业应当确保本企业所属客运车辆卫星定位数据按照相关要求传输至市监控系统,确保卫星定位数据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擅自修改数据。
第八条 客运企业应当确保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实时在线,每辆车每天偶发掉线(即连续未上传卫星定位数据大于30分钟,以市监控系统的统计数据为准)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第九条 客运企业对于车辆、卫星定位终端、企业监控系统及网络因维修、维护、暂停运营等原因无法正常上传卫星定位数据的,应当提前通过企业监控系统上报市监控系统备案,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长途班车暂停营运报备的,需同时提供车辆线路牌复印件、始发车站停班证明。
(二)因车辆、卫星定位终端、企业监控系统及网络的维修原因暂停营运报备的,应当在维修结束后3日内提供维修单据。如跨月的,市智能中心可先行处理,维修单据在维修结束后3日内补交。
企业监控系统因不可抗力因素(如电力部门供电、电信运营商网络问题等)未能正常上传卫星定位数据的,应当于事件发生后3日内书面向市智能中心报备,详细说明情况。
因车辆掉线原因无法正常上传卫星定位数据的,企业应当于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市智能中心报备。
第十条 企业监控系统和车载卫星定位终端月故障率不高于3%(故障率=市智能中心已核实的故障总数/企业车辆总数;35辆营运车辆以内的企业,月故障总数不得超过1车次)。
第十一条 客运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上传数据。
(一)道路旅客运输车辆:
1.车辆在车辆启动状态(车辆ACC为ON状态)下,上传卫星定位数据时间间隔不大于60秒;
2.车辆在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外其他客运场站时,需将车辆ACC状态变化数据,通过企业监控系统上传至市监控系统;
3.道路客运企业监控系统应确保ACC状态上传的准确性。
(二)出租小汽车客运车辆:
1.出租小汽车上传卫星定位数据时间间隔不大于15秒;
2.出租小汽车应当实时上传卫星定位和营运数据,但因网络、服务器故障等技术原因造成营运数据未能实时上传的,应当在3日内补传完毕。
3.上传的卫星定位数据应当保证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 客运企业应当向市智能中心提供本企业监控系统只读权限的账号,企业监控系统应当保留至少半年的卫星定位原始数据,以备在出现异常情况时进行核查。
第三章 企业监控系统应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客运企业应当落实企业监控系统的专职管理部门、人员及其岗位职责,确保企业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建立健全企业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企业监控系统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建立健全监控工作制度、信息发送制度、监控数据处理制度、应急处理制度、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安装维护制度、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数据统计制度等。
第十四条 客运企业监控系统应当根据不同车辆、不同线路、不同区域对单车进行限速、电子围栏、休息点等详细设定,可以采用语音自动提示功能或者提醒方式实现,并按以下要求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越规定线路或者区域经营、夜间行驶等运营行为实施严格监管:
(一)车辆行驶速度监控。车辆行驶的最高显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实际行驶路段最高限速标识执行;当车速超过设定最高限速并持续超过60秒的,企业应当立即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备查。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
(二)疲劳驾驶监控。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未停车更换驾驶员驾驶的,或者同一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的,应当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
(三)超越规定路线(区域)经营监控。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越规定运行区域范围或者进入禁行区域范围,应当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纠正,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备查。
(四)夜间行驶车辆监控。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行驶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应当加强监控行驶速度和防止疲劳驾驶,每30分钟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提示,对途中停车30分钟以上的车辆应当查明停车原因,连续驾车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未停车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该时段严禁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长途道路旅客运输车辆(800公里以上)在凌晨2时至5时期间应当停止运行(实施接驳运输试点的车辆除外),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车辆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纠正。
(五)对运行中不在线的车辆,企业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保证车辆上线。
第十五条 客运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管理需要,每月至少1次检查车辆卫星定位终端设备运行状态,并保留检查结果记录。
第十六条 客运企业应当即时执行市监控系统的有关监管指令并做好记录,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将有关指令向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发送;指令处理结果应当在30分钟内上报市监控系统。企业监控系统向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发送信息要规范、简洁、明确,严禁发送与监控管理无关的信息,严禁利用企业监控平台进行短信聊天,严禁发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
第十七条 客运企业应当按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属车辆的通报情况进行整改,并及时书面汇报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客运企业应当加强对营运驾驶员教育。营运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超速等违章行为,不得故意损坏车载终端、屏蔽卫星定位信号,逃避监控。
第十九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保存至少3年。
第四章 网上服务平台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委建立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向客运企业实时提供卫星定位车辆违章事件。各客运企业应当按时签收网上服务平台发送的事件并进行反馈,明确卫星定位车辆违章事件联系人。
前款所称的卫星定位车辆违章事件包括:
(一)市监控系统认定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超速,持续60秒且时速在100公里/小时以上的。
(二)市监控系统认定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速,时速在120公里/小时及以上的。
(三)市监控系统认定的出租小汽车超速,持续60秒、时速在120公里/小时及以上的。
(四)市监控系统认定的长途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在凌晨2时至5时期间未停驶的(接驳运输试点车辆除外)。
(五)市监控系统认定的客运车辆掉线,连续30分钟市监控系统未收到客运车辆卫星定位数据的。
第二十一条 客运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签收网上服务平台发送的卫星定位车辆违章事件。
客运企业应当对卫星定位车辆违章事件进行反馈,反馈类型分为“确认”“申请核查”。其中,对超速事件描述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核查并附上相关申请材料,由市智能中心安排人员进行核查;对掉线事件描述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核查,必要时可以会同卫星定位营运商技术人员前往市智能中心申请核查。客运企业超出时限未签收的,网上服务平台将默认为事件确认,市智能中心不再受理核查申请。如遇节假日,申请核查时间可顺延(下同)。
第二十二条 客运企业应当明确卫星定位车辆违章事件联系人(可多人),并及时填入系统“事件通知联系人管理”中。
客运车辆发生卫星定位车辆违章事件的,网上服务平台将实时发送短信至卫星定位车辆违章事件联系人的手机及邮箱。卫星定位车辆违章事件联系人应当在收到网上服务平台短信后,按时限要求登录系统进行签收、反馈。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市智能中心成立卫星定位专门工作小组,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落实卫星定位监控技术保障和信息报送工作,确保卫星定位数据的统一性、准确性及有效性。
(二)负责建设和维护市监控系统,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实时数据共享。
(三)负责监督、指导及核查企业监控系统上报卫星定位数据情况,对企业监控系统上报的车辆ACC状态数据的现象进行定期核查。定期将ACC为OFF状态超过30日的车辆及其所属企业名单抄报各交通运输局现场核实,同时抄报客运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市智能中心指定专人对企业在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数据核查(或书面)进行数据核查,并于3日内将核查结果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向企业反馈。
第二十五条 市智能中心每月5日前对上一个月卫星定位信号漂移引起的超速、掉线异常等情况汇总,报客运交通管理局,并于每月5日后,不再对市监控系统及网上服务平台中有关上一个月及之前的数据做任何修改,以确保数据一致。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智能中心向客运管理局通报,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按要求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的。
(二)发现卫星定位数据未正常上传市监控系统,且未报备的。
(三)弄虚作假,延报、瞒报、篡改数据的。
(四)企业监控系统出现异常状态,并经智能中心告知后10日内未解决的。
第二十七条 客运管理局建立安全监管月度通报考核制度,根据网上服务平台提供的数据,每月对客运企业、客运车辆的卫星定位车辆违章事件情况进行通报,纳入通报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客运管理局于每月10日前,将市智能中心提供的上一个月卫星定位数据漂移、掉线异常等情况汇总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客运管理局对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车辆及企业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要求及整改措施意见。
第三十条 各交通局负责通过市监控系统、网上服务平台,对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的监控进行监督抽查。定期抽查辖区内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在线监控情况和重点车辆在线率、超速等违规通行等情况;对抽查到有违规的企业或车辆,应当采取措施通知企业予以纠正;做好监控抽查和处理记录。
第三十一条 各交通局跟踪、督促企业落实对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客运管理局通报企业及车辆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各交通局对市智能中心抄报的ACC为OFF状态超过30日的车辆及其企业,进行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篡改数据的,按相关规定追究企业责任,同时抄报客运管理局。
第三十三条 企业监控系统未按照规定上传数据、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纳入通报考核,并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因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越规定路线或区域经营、夜间行驶、卫星定位超时掉线未报备,被通报累计2次,且未按要求整改的,暂停办理次年春运证;被通报累计3次,且未按要求整改的,暂停办理次年全年度加班证。
出租小汽车企业因超速行驶、卫星定位超时掉线未报备等情形被通报批评的,纳入年度量化考评。
第三十五条 客运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企业监控系统及市监控系统对车辆运行状况进行有效监管,且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加强客运行业GPS监控工作的通知》(深交规〔20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