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08-031470
发布日期:2008-12-11 00:00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广东交通厅粤交运〔2008〕1142号
标 题:广东交通厅关于调整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和开业审查程序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
根据CEPA补充协议五的有关条款,交通运输部将从2009年 1月 1日起委托我省审批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道路货运业务,以及在广东设立维修、驾培企业和客货运站场项目。为进一步落实服务业对香港开放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自 2009年 1月1日起将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我省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和开业审查程序调整如下:
一、调整立项审批程序
(一)为方便企业、提高效率,对交通运输部委托广东省审批的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道路货运业务,以及在广东设立维修、驾培企业和客货运站场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此类企业的立项申请材料(具体内容见附件1),并对其进行初审。
(二)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道路货运业务的立项申请,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企业的有关事项统一填写《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汇总表》(见附件 2),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交通厅审批。在运政信息系统相关功能开通前,各地应将《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汇总表》电子文档(Word格式)以电子邮件形式同时上报(电子邮件地址:wuhao@gdcd.gov.cn)。企业的立项申请材料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保存、备查。 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维修、驾培企业和客货运站场项目的立项申请,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一并以正文件形式报省交通厅审批。其中,港澳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客货运站场项目的,应符合当地客货运站场建设规划,办理相应的筹建和报建手续。
(三)省交通厅对审批同意的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道路货运业务,以及在广东设立维修、驾培企业和客货运站场项目,每季度汇总一次报交通部备案。
二、调整开业审查程序
(一)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道路货运业务,以及在广东设立维修、驾培企业和客货运站场项目的开业审查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二)经省交通厅批准立项的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填写与其立项批准经营范围相符合的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后,直接向企业注册地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
(三)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开业申请后,应在 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四)对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的企业,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