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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02-2009-031562

发布日期:2009-06-22 00:00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深交[2009]523号

标 题:深圳港航产业发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港航产业发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时间:2009-06-22字号:【 】  【打印此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港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深圳港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当年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港口建设费中安排资金支持深圳港航产业发展。

  第三条 资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和机构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港口及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当年财政资助资金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建立资助企业档案并进行管理。

  (五)编制考核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评审和公示。

  (六)对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资助资金年度预算使用计划、审查资助资金考核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下达资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参与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四)监督检查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资助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向市财政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登记证书、资助申请报告、监管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二)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供集装箱班轮航线、装卸量等与资助项目有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三)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提供相关的电子数据。

  第三章 资助对象、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七条 资助对象:

  (一)落户深圳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班轮地区总部)。

  班轮地区总部指由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总部设立的、在华南或亚太区域内,开展区域性行政管理、营销、结算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落户深圳的国际大型跨国配送中心和货代公司华南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配送中心和货代地区总部)。

  (三)在深圳港新增集装箱国际班轮航线或港口装卸量贡献度较大的航线经营人(以下简称班轮航线经营人);班轮航线经营人可以是单个班轮公司,也可以是多家班轮公司组成的联盟。

  (四)在深圳港从事沿海内支线,外贸驳船航线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航线经营人)。

  沿海内支线经营人指的是在华南沿海港口组织、承运进出口集装箱在深圳港中转的驳船公司(中转模式包含“外贸内支线”及“绕经香港”的运作模式);其中华南沿海港口包括:福州、厦门、汕头、惠州、阳江、茂名、湛江、广西(防城、北海、钦州)等港口。

  外贸驳船航线经营人指的是在珠江水系内河港口组织、承运进出口集装箱在深圳港中转的驳船公司(中转模式包含“外贸内支线”及“绕经香港”的运作模式);其中内河港口包括:黄埔、顺德、南海、佛山、中山、江门、珠海、高栏等珠江水系内河港口。

  (五)开通至深圳港海铁联运班列的实际经营人(以下简称海铁联运班列经营人);海铁联运班列经营人是与铁路部门签订承包协议并实际经营的班列承包人或与班列承包人签订合作协议的实际经营人。

  以上五项须经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资助资金采取补贴和奖励两种方式。第七条第(一)、(二)项所需资金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第七条第(三)、(四)、(五)项所需资金在市港口建设费列支,市港口建设费不足以支付部分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财政资助:

  (一)因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或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执法部门调查的。

  (三)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四章 资助条件

  第十条 班轮地区总部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考核年度在深圳港完成的集装箱装卸量在同行业排名前20名。

  考核年度是指:班轮地区总部设立后满12个月为一个考核年度。

  (二)按有关规定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深圳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组织机构和相关管理人员,在深圳经营运作1年以上,员工规模80人以上。

  (四)获得国际班轮公司总部授权在华南区域或亚太地区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地区配送中心和货代地区总部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有关规定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深圳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组织机构和相关管理人员,在深圳经营运作1年以上,公司员工规模80人以上。

  (三)考核年度在深圳港完成的集装箱处理量分别在各行业排名前5名、10名。

  考核年度是指:地区配送中心和货代地区总部设立后满12个月为一个考核年度。

  (四)地区配送中心须为获得最高公司总部授权在全国或华南区域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一级经营机构,用于物流配送的仓库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五)货代地区总部须为获得最高公司总部授权在全国或华南区域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一级经营机构。

  第十二条 班轮航线经营人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港新增集装箱国际班轮航线经营人:

  1.具有新增的深圳港班轮航线。

  2.航线经营人考核年度在深圳港所有航线集装箱装卸量必须高于上一个考核年度装卸量。

  考核年度是指:新增航线开通后运行满12个月即为一个考核年度。

  3.新增航线及数量已获得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

  4.新增航线持续运行1年以上。

  5.国际班轮航线须经国家交通部备案。

  (二)港口装卸量贡献度较大的航线经营人:

  港口装卸量贡献度较大的航线经营人应是考核年度内对深圳港装卸量贡献度排名前10位的国际班轮航线经营人。

  考核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贡献度的计算方法是(k1和k2的数值待定):

  K1×装卸量绝对值增量排名+k2×装卸量相对值增量排名(k1+k2=1,绝对增量或相对增量有一项排名进入深圳港前20名)。

  (三)如班轮公司符合新增的班轮航线资助和港口装卸量贡献度较大资助的条件,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资助。

  第十三条 国内航线经营人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沿海内支线航线须获得国家交通部批准;外贸驳船航线须在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沿海内支线经营人在考核年度内所组织、承运的进出口集装箱量处于行业排名前10名。

  (三)外贸驳船航线经营人在考核年度所组织、承运的进出口集装箱量处于行业排名前10名。

  考核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海铁联运班列实际经营人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有关规定在海铁联运班列的始发地或目的地注册登记,且注册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组织机构和相关管理人员,经营运作1年以上,自海铁联运班列开通之日起考核年度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数量超过500TEU,不足500TEU的考核年度不能申请资助。

  (三)海铁联运班列获得铁路部门同意开行,实际开行时间已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且开行1年以上。

  第五章 财政资助标准

  第十五条 对班轮地区总部的财政资助标准: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亚太地区总部、华南地区总部分别给予最高限额为4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资助。

  第十六条 地区配送中心及货代地区总部的资助标准: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地区配送中心和货代地区总部分别给予最高限额为3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资助。

  第十七条 班轮航线奖励标准:

  (一)根据新增航线对深圳港集装箱吞吐量的贡献度,对每条新增集装箱国际班轮航线给予最高限额为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分两年支付,第一个考核年度支付70%,第二个考核年度支付30%。具体办法是:

  考核年度装卸量超过10万TEU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考核年度装卸量达到8万TEU-10万TEU的,奖励400万元;

  考核年度装卸量达到4万TEU-8万TEU的,奖励300万元;

  考核年度装卸量达到2万TEU-4万TEU的,奖励200万元。

  (二)给予港口装卸量贡献度较大的班轮公司资助:

  排名1至3名的,奖励100万元;

  排名4至7名的,奖励80万元;

  排名8至10名的,奖励50万元。

  考核年度装卸量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统计,并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第十八条 国内航线资助标准:

  对沿海内支线经营人、外贸驳船航线经营人每年由市政府分别给予最高限额为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是:

  (一)沿海内支线经营人在其所经营的各条航线上,按其年度所贡献的外贸集装箱箱量排名进行资助:

  排名1至3名的,奖励80万元;

  排名4至7名的,奖励50万元;

  排名8至10名的,奖励30万元。

  (二)外贸驳船航线经营人在其所经营的各条航线上,按其年度所贡献的外贸集装箱箱量排名进行资助:

  排名1至3名的,奖励80万元;

  排名4至7名的,奖励50万元;

  排名8至10名的,奖励30万元。

  第十九条 海铁联运班列资助标准:

  (一)对每条开通深圳至外省城市的海铁联运班列,按照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数量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期为自开通之日起3年。其中:

  第一个考核年度每标箱资助标准为500元,资助总额为:该班列当年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数量×500元;

  第二个考核年度为500元×75%=375元,资助总额为:该班列当年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数量×375元;

  第三个考核年度为500元×50%=250元,资助总额为:该班列当年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数量×250元。

  3年累计资助最高限额为700万元。

  (二)对每条开通至本省省内城市的海铁联运班列,按照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数量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期为自开通之日起3年。其中:

  第一个考核年度每标箱资助标准为300元,资助总额为:该班列当年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数量×300元;

  第二个考核年度为300元×75%=225元,资助总额为:该班列当年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数量×225元;

  第三个考核年度为300元×50%=150元,资助总额为:该班列当年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数量×150元。

  3年累计资助最高限额为400万元。

  考核年度是指:海铁联运班列开通后运行满12个月即为一个考核年度。

  考核年度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数量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统计,并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第六章 资助的申请及审批

  第二十条 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资助资金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港口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公开发布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资助所需的材料以及资助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申请人于每年上半年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财政资助申请。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并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资助申请对象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审查评估结果,确定年度享受资助的单位名单以及资助金额,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并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七章 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对上年度财政资助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主要依据。

  绩效评价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市交通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资助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资助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评估小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资助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督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资助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三十条 新增班轮航线是指2007年1月1日以后开通的班轮航线。落户深圳的班轮地区总部、地区配送中心和货代地区总部的资助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港口装卸量贡献度较大的航线经营人、国内航线经营人的资助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由深圳市财政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深圳港航产业发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交〔2007〕415号)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正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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