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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21600-02-2018-082106

发布日期:2018-04-12 00:00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深交规〔2018〕2号

标 题: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加强12座以上非营运客车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加强12座以上非营运客车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咨询

来源:时间:2018-04-12字号:【 】  【打印此页】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12座以上非营运客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强化源头管控,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转非”客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关于加强12座以上非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12座以上非营运客车”的安全管理依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所称“12座以上非营运客车”,系指登记在我市已取得或者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个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名下、核定载客人数为12人以上(不含本数)的不具备旅客运输经营资质(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的本市车籍客运车辆(以下简称非营运客车),包括“营转非”客车和非营运客车,单位自用客车除外。

  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一)强化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非营运客车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设施、装备,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市公安交警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非营运客车数据共享机制,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共同做好非营运客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营运监管工作。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加强非营运客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全市非营运客车所有权人、管理人、驾驶人,按照“见车见人、一车一档”要求建立台账,落实本市车籍化管理措施;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擅自使用非营运客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车辆登记管理

  (一)严格新增车辆登记。市公安交警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时应当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不得将12座以上(不含本数)客车的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公安交警部门共享客车经营许可信息,申请人在申请客车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批复文件,市公安交警部门经比对无误后,方可将客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公交客运”等营运性质。

  (二)加快存量车辆清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市公安交警部门提供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车信息,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相关信息开展核查,凡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公交客运”等营运性质的非营运客车,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督促车辆所有权人限期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车辆所有权人逾期拒不办理的,市公安交警部门可以依法处理。车辆所有权人为道路客运企业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纳入重大安全隐患排查范围,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四、分类处置客车

  (一)严格执行车辆报废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非营运客车应当报废,对属于“营转非”的报废客车,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依法监督车辆销毁。

  (二)积极引导车辆提前更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我市大气环境污染治理的有关政策,积极引导道路客运经营者将使用时间超过8年的非营运客车提前报废或者做出其他处理,加快车辆更新频率。

  五、加强营运监管

  (一)严格车辆依法经营。经营者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用于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办理《道路运输证》。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车,车辆所有权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运输服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使用自有车辆从事租赁经营,租赁汽车应当为12座以下(含本数)小型客车。

  (二)加强车辆标识管理。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管理,区分营运客车和非营运客车的外观标识,不得在非营运客车上使用与本单位营运客车相同或者相近的外观标识,误导乘车人使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监督道路客运经营者按规定在营运客车外表喷涂统一的“营运客车”专用标识,标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电话,方便乘车人选择和监督。营运客车退出经营时,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消除车身外部营运标识,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回营运证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三)加强执法联动监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旅游、教育部门加强安全监管,严禁旅游企业、学校租用非营运客车从事旅客运输、学生运输。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部门完善联合监管机制,摸排核查非营运客车保有状况,掌握车辆使用情况,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按规定在非营运客车安装电子车牌,相关数据接入市公安交警部门管理平台,实施动态安全监控,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非营运客车从事客运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至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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