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15-031456
发布日期:2015-06-03 00:00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深交规〔2015〕5号
标 题: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外地出租车在深圳市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龙华大鹏区域内定线行驶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深圳市出租车营运市场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结合我市城市道路和客运场站布局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外地出租车进出我市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龙华、大鹏区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定线进出、方便过境、定点配载、严禁驻点”的原则,对进出我市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龙华、大鹏区域的外地出租小汽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进入我市上述区域的外地出租小汽车应当在我市规定的道路交通限制区域和路线行驶(见附图),严禁在非指定的路线行驶;严禁在允许行驶的道路上停靠候客;严禁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我市范围内的载客业务;严禁在我市规定场站外搭载乘客。
二、为方便乘坐外地出租车的旅客出入我市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龙华、大鹏区域,或者经由我市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龙华、大鹏区域出入境,允许外地出租车集中在以下场站落客或者停靠、等候配客:
宝安区3处:宝安客运中心站、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沙井中心客运站;
龙岗区4处:平湖汽车站、龙岗汽车总站、同乐客运中转站、坪地汽车站;
光明新区1处:光明客运站;
坪山新区1处:坑梓汽车站;
龙华新区2处:龙华汽车站、观澜高尔夫球会。
进入我市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龙华、大鹏区域的外地出租小汽车,应当按指定行驶路线进入上述地点落客或者配客。落客后,就地配客或者到其他指定配客地点配客,或者按指定路线空车返回。
三、为切实做好对进出我市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龙华、大鹏区域的外地出租小汽车的规范和疏导,各相关单位要做好宣传和协调工作。
四、各执法单位要加大对外地出租小汽车的管理力度,对不按上述规定行驶的外地出租小汽车,依照出租车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图:外地出租小汽车进出深圳市区域行驶路线示意图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5年6月3日
附图